法律桥网友kunta521咨询:一公司为三个人出资的有限公司。其中甲与乙之间要转让股权。甲一直在外地,要转让自己的全部股权,便授权乙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注:没有错误,是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乙拿着这个股权转让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这个是不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啊?问:这个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啊?是哪个法条啊?工商部门能不能撤销登记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依据民法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该原则(在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曾规定了该原则,但是后来该法被新修订的合同法替代;而在制订合同法的时候,学者建议稿中有“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但是后来在人大法工委历次的审议中将学者建议的该条款删除,结果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没有法律条款规定“禁止自己代理原则”)。因此,就本案而言,无法以具体的法律依据判定上述合同是无效,至于能否以法律原理来判定该合同无效,则有待讨论,我认为,因为甲方已特别授权乙方代自己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因此,本案中的“自己代理”并不违背甲方的本意,也不损害甲方的利益,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kunta521再咨询:这个案子中,甲和乙是兄弟,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甲为了逃避债务,所以要转让股权!甲委托乙做自己的代理人,并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乙。而乙与乙自己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到工商局进行了变更。后来发现合同不是甲本人签字。到工商局变更时,乙没有说合同不是甲本人签字,乙是甲的代理人与自己前签订的转让合同。甲的债权人到工商局反映了这个问题。工商局才知道这个问题。这个合同有效吗??
从工商局的角度或者甲债权人的角度能认定这个合同无效吗??这个案子关系很重大,多费心了,拜托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看了一下之前的帖子,辛巴律师提供的回答已经十分详细和明确了,这里的律师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免费为广大网友提供法律帮助的,可能时间上安排不会那么紧凑,也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针对你的问题,如果你只是以自己代理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辛巴律师的回答已经非常准确和完整,现在你提出存在逃避债务问题,你应该先起诉要求对方清偿债务,如果对方存在无偿转让股权的,你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如果对方有偿转让却没有取得对价的,你可以代位起诉要求履行。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甲委托乙做自己的代理人,委托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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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工商部门能否撤销因自己代理而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
工商部门(现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主要采用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文件,且材料表面符合要求,登记机关通常予以办理。本案中,乙持甲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未必能识别出代理人同时为受让人的情况。当债权人向工商部门反映后,工商部门是否能够撤销登记,取决于该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违法或虚假情形。若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或者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登记机关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变更登记。但仅以“自己代理”为由,在合同未被法院否定效力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无权自行撤销,因为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而是公示确认。实务中,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转让行为,待判决生效后,再凭判决书要求登记机关办理恢复登记。需要特别提醒,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完成,善意第三人可能基于登记信赖取得权利,因此权利人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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