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是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其核心在于确保转让方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以与外部受让人相同的交易条件优先取得股权。所谓同等条件,通常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附加义务等实质性交易要素。实务中,转让方应当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以便其他股东据此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方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或提供的条件存在明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转让程序存在瑕疵。对于同等条件的判定,司法实践一般采取客观比较标准,即外部受让人实际享有的全部商业利益,其他股东均有权同等享受。因此,转让方不能仅以口头宣称条件不同来规避,必须落实到通知书及转让协议中。若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表态,通常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外,如果转让方与外部受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安排,可能被认定为规避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建议转让方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通知内容完整、程序合规,避免后续争议。
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能否规避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认购新增资本,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相对降低,但并不直接导致股权对外转让,因此不触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实务中,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C,由C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从而获得相应股权,A的持股比例虽然下降,但A并未向C转让既有股权,B无法对增资扩股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样,对于员工持股,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或由员工直接认购新增资本,实现员工间接持股的目的。增资扩股的优势在于不改变原股东的股东身份,且公司获得增量资金,有利于发展。但需注意,增资扩股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同时要防范原股东以“稀释股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出异议。此外,增资价格应当公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让股权,引发优先购买权纠纷。因此,采用增资扩股方案时,建议聘请律师设计完整的交易文件,明确增资用途、价格依据、股东会决议流程,确保方案合法有效,达到预期的商业目标。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如何避免触发优先购买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通常涉及将公司股权授予员工,但设计不当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从而引发优先购买权问题。为了避免触发该权利,实务中常采用几种方式:一是通过增资扩股解决,即由公司向员工或其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新股,员工以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获得股权,这不属于既有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是采用虚拟股权或期权模式,员工仅享有分红权或增值权,不实际登记为股东,不涉及股权转移。三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员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平台对外持有公司股权,员工不直接持股,从而规避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确实采用直接转让方式,则须按照股权转让程序,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并给予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实务中最稳妥的方案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增资扩股与持股平台结合的模式,既能实现激励目的,又能避免法律风险。同时,激励方案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激励对象、授予条件、行权价格、锁定期等要素,并签署书面协议。建议公司在实施前咨询专业律师,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激励效果与法律合规并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