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说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这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底该如何理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参考: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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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中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公司法上关于股权变动效力的一项重要规则。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即使转让协议已经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但如果双方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这项股权变动在法律外观上并未对外公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仍然是原股东,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原股东仍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如果原股东此时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其他善意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法律会优先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能以自己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由,主张对抗该第三人。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与公示公信原则,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实务操作上,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尽快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并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必要时可在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降低风险。若未及时登记,受让方可能面临权利被后续善意第三人“截胡”的风险,且只能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无法直接取得股权,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有何不同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形,法律程序存在明显差异。对内转让是指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由于不涉及新股东加入,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原有信任关系,因此法律原则上允许股东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需要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法律对此设置了相对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在满足上述程序后,转让方还需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务中,对外转让还需要注意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是否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若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效力产生争议,例如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因此,建议在对外转让前充分履行通知义务,保留书面证据,并确保公司配合完成登记,以保障转让的合法有效。此外,无论是哪种转让,工商登记都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两种转让方式。
受让股权后未办理工商登记有哪些法律风险?
受让股权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面临多重法律风险。首先,根据“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则,受让方虽然已经支付对价并签订协议,但在法律外观上,原股东仍然是登记股东。如果原股东利用这一外观再次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法律将优先保护该第三人的权利,受让方将无法取得股权,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其次,未办理变更登记还可能影响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若未变更登记,公司可能仍向原股东分配利润、发送会议通知,受让方可能无法正常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表决权或获取分红,产生实际权利与名义权利脱节的问题。第三,若原股东的个人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由于登记显示股权仍归原股东所有,受让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且受让方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第四,如果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原股东出现债务危机,可能引发更多纠纷。为防范上述风险,受让方应在签约后立即启动变更程序,包括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同时,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股东和公司的协助义务,约定高额违约金,并保留付款凭证和协议原件作为证据。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重点审查受让方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是否认可其股东身份等因素,但最稳妥的做法仍是尽快完成工商登记,以锁定股东资格并取得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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