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了在建工程能否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实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可作价出资,在建工程原则上也可出资,但需满足未设定抵押等条件。具体操作上,须由具备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报告,最终提交工商部门审查。若出资成功,相关房产证可直接登记于新设公司名下。文章为投资者以在建工程出资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和法律依据,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homboy咨询:在建工程能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如果可以的话房产证是否可以直接由将要设立的公司办理取得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例如:土地、房产都是可以出资的,而且房产出资还免征营业税。就在建工程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只要没有设定抵押,作为出资是没有问题的。具体操作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作出验资报告后,递交工商局审查。若能出资,则房产证自然办在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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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在建工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核心在于其是否符合法律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本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二是有权依法进行转让。在建工程属于一种处于建设状态的不动产,其价值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予以确定,且在不涉及权利限制的情况下能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此原则上具备出资适格性。但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若该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或者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或者其权属存在争议,则因无法实现依法转让而不能用于出资。此外,出资的在建工程应当为该出资人合法所有,且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范畴。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需履行评估作价、验资等法定程序,并确保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显著低于章程所定认缴出资额,否则出资人可能承担补缴差额的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考虑以在建工程出资时,应先行核查其权利状态,排除抵押等障碍,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资,以保障出资行为的合法有效。

以在建工程出资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以在建工程出资设立公司,需要遵循一套严谨的法定程序。首先,出资人应当与拟设立公司的其他股东就出资事宜达成一致,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作价金额及交付时间。其次,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是确定出资金额的基础。评估作价后,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证明出资财产的实际到位情况。随后,将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部门)进行审查。工商部门依法审查后,若认为该在建工程符合出资条件且程序完备,即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在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财产的权属从出资人名下转移至新设公司名下。实践中,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取得产权证,需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初始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规则,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直接办理变更。此外,还需注意税务处理,虽然非货币出资在特定情形下可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整个流程中,任何环节缺失或文件不实,均可能导致出资无效或公司设立受阻,建议在专业律师和会计师指导下操作。

在建工程出资存在哪些常见风险与争议?

以在建工程出资在实务中容易引发多种风险与争议。第一,价值评估不实风险。在建工程的价值受工程进度、市场波动、后续投入等因素影响,评估机构若未能全面考量,可能导致出资作价过高或过低。作价过高会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出资人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作价过低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引发股东间纠纷。第二,权利瑕疵风险。若在建工程存在未披露的抵押、查封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公司将无法合法取得该财产,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出资人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权属登记障碍。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如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常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接受在建工程直接转移登记,需先完成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导致公司虽已设立但长期未实际取得财产,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第四,出资财产未实际交付的风险。在建工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否随出资转移给公司,若出资人继续占用或处置该工程,将引发公司财产被侵占的争议。第五,税费争议。非货币出资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若未妥善规划,可能产生额外税负,甚至因欠税导致财产被追缴。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出资前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签订规范的出资协议,明确权属转移时间、违约责任及税费承担,并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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