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可否出资?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了在建工程能否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问题。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凡是能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用于出资,因此在建工程原则上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由于新法实施后相关程序性细则尚未完善,各地工商部门在审核时可能存在理解与操作差异,建议出资人提前咨询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保出资合规可行。文章同时提示了实务中需关注的风险,包括工程权属清晰性、评估公允性及登记流程衔接等,对公司设立中的非货币出资安排具有实务指导价值。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要新成立一个公司,可否以在建工程投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公司法规定了”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一种,所以原则上在建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出资的,当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但由于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有关程序性的细则解释还没有进一步跟进,各地工商部门审核时可能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在建工程可否出资?”,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出资形式既包括货币出资,也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建工程本质上属于一种尚未完工的财产形态,其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且可以通过工程转让、权益转移等方式实现依法转让,因此符合非货币出资的基本原则。法律并未将在建工程排除在出资标的之外,所以在建工程原则上可以用于设立公司或增资。需要注意,该等出资必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价值可评估,即需要通过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的价值进行客观量化;二是可依法转让,即在建工程的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并能够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或交付手续。实践中,在建工程出资常发生于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出资人应确保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齐备,避免因合法性瑕疵导致出资无效或引发公司设立登记障碍。

在建工程出资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出资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由全体股东对出资方案达成一致,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出资方式、出资额及交付时间;其次,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是确定出资额的核心依据;再次,出资人与公司签订财产权转移协议,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的权利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施工主体备案、转让项目批文、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产权转移登记等;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法律要求),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第一,在建工程价值波动较大,评估基准日与交付日之间的价值差异可能引发股东争议,建议约定明确的调整机制;第二,若工程存在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等债务,可能影响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提前清理;第三,部分地方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审核较为审慎,甚至要求额外提供项目合规性证明,建议事前充分沟通;第四,出资人应避免虚假评估或高估价值,否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在建工程出资的常见争议焦点有哪些?

在建工程出资的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出资财产的范围界定,即在建工程可能包含土地、已建建筑物、设备投入、前期费用等多种要素,股东之间容易对具体出资标的范围产生分歧,例如是否包含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已签订但未履行的施工合同权益等,需要通过详细的出资协议予以明确。二是评估作价公允性,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形成最终不动产,其完工前景、建造成本、市场变化等因素均影响价值,若评估方法选择不当或评估机构独立性不足,可能被质疑价值虚高或低估,进而引发出资不足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三是权属转移的完成标准,在建工程作为动态财产,其转让并非简单交付,需办理项目主体变更、施工许可变更、规划许可变更等一系列手续,若未完全履行法定变更程序,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未到位。四是出资后的风险承担,工程在出资后可能发生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出资人承担,若无明确约定极易产生诉讼。五是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的问题,部分公司虽办理了登记,但未实际完成工程交付或权属变更,导致股东资格争议或公司债务追索困难。针对上述争议,建议出资各方在出资前聘请专业律师起草详尽的出资协议,并留存完整履行凭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