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使用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注册商标出资及申请中商标的使用问题展开。针对甲乙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并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的情形,律师解答指出,丙公司使用商标可通过两种合法途径:其一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申请,使丙公司成为商标权利人;其二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对于正在注册过程中的B商标,必须待乙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进行权利处置,即不能直接作为出资。文章为商标出资实务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提示企业注意商标权利状态与程序要求。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甲,乙两公司,分别拥有A、B商标。若甲乙两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可否使用A、B商标?是否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其中A为已注册商标,B为正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丙公司要想使用A B商标有两种途径,一为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使丙公司成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种方式为,丙公司分别和甲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后并公司可按协议使用上述商标。其中B商标需在乙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进行权利处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注册商标如何出资?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使用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注册商标如何出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但以注册商标出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首先,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评估作价,核实其价值,防止高估或低估;其次,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经核准公告后,公司才能成为新的商标权利人。实务中,若仅需公司使用商标而不转移所有权,则不能称为出资,只能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备案的方式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出资后,该商标即成为公司法人财产,原股东不得再以同一商标对外投资或擅自处分。为防范风险,出资协议中应明确评估基准日、商标权属状态、转让手续办理时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出资无效或引发股东间纠纷。

申请中的商标能作为出资吗?

申请中的商标不能直接作为出资。依据商标法律制度,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才正式产生,申请中的商标仅具有申请权或优先权,权利状态不确定,可能面临驳回、异议或无效宣告等风险。由于出资财产要求具有确定的价值且能够依法转让,申请中的商标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公司登记机关通常不予认可其作为出资形式。如果强行以申请中的商标出资,一旦商标最终未能获准注册,该部分出资财产将落空,出资人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需以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实务操作指引:若股东确需以商标出资,建议待商标核准注册后再办理评估、转让手续。若公司急需使用该商标,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后,由权利人先与公司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转为出资转让。同时,投资协议中应设置风险防范条款,例如约定若商标注册失败,出资人应限期以现金补足出资,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商标出资和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商标出资与商标使用许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安排,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归属和交易目的上。商标出资实质上是商标权的转让,即原权利人将商标专用权让渡给公司,公司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原权利人则换取公司股权。出资完成后,公司对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商标作为公司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而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保留所有权,仅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范围内使用商标,被许可人通常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对于已注册商标,两种方式均可采用;但对于申请中的商标,由于尚未取得专用权,不能转让,只能待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行许可或转让。在实务适用上,若股东拟将商标作为长期资产注入公司并参与公司经营,选择商标出资更为合适;若仅需临时使用或希望保持商标控制权,则许可方式更优。此外,商标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办理转让登记,而商标许可需签订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应结合投资战略、税务成本和风险承受能力综合选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