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ycbgx咨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资及利息和投资额3%的分红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实这是一个假合作真借贷了,但只是确实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实上合作公司也没有实际进行经营。2004年期满时又延期了两年,今年8月13日即将到期,此时,合作外方已经被一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作出清算决议(合作外方是一个在澳门窗口公司,已经被政府工作组接管,现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够盖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时,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特别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在税收方面是不是会有不利影响?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由于企业合作合同即将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据中外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期满后该企业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由于外方投资者涉及破产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可考虑在双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产生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及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操作时将需对合作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处理好债务、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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