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ycbgx咨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资及利息和投资额3%的分红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实这是一个假合作真借贷了,但只是确实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实上合作公司也没有实际进行经营。2004年期满时又延期了两年,今年8月13日即将到期,此时,合作外方已经被一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作出清算决议(合作外方是一个在澳门窗口公司,已经被政府工作组接管,现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够盖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时,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特别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在税收方面是不是会有不利影响?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由于企业合作合同即将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据中外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期满后该企业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由于外方投资者涉及破产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可考虑在双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产生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及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操作时将需对合作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处理好债务、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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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合作中方是否可以单方决定企业解散清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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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被申请破产,中方能否单方决定解散清算?
中外合作企业属于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解散清算需遵循合作合同约定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当合作外方被申请破产清算且无法配合形成董事会决议时,中方不能完全依据单方意志直接决定解散,但合作期限届满这一法定事由出现后,企业即产生清算义务。法律上,清算的启动可由合作一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向审批机关或法院提出,尤其在合作外方已丧失履约能力、董事会机制瘫痪的情况下,中方可以主张因合作基础丧失而申请特别清算。实务操作中,中方应当先行梳理合作合同中对合作期满后财产归属、清算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确认自身权利依据。随后,可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申请,或依据相关司法程序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申请时需提交合作合同、批文、外方破产受理裁定、无法召开董事会的证明等材料。需要强调的是,清算程序的启动并非简单的单方行为,而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中方应借助专业律师指导,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清算无效。此外,若中方直接自行处置资产而不经过法定清算,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企业财产,引发其他债权人追索,因此必须严格依法推进清算。
合作外方破产且无法盖章,中方如何推进合作企业的清算程序?
合作外方被申请破产清算后,其作为企业合作方的法律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但因其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或政府工作组接管,往往无法正常履行签署文件、出席董事会等义务,导致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在此情形下,中方推进清算程序可采取以下路径:首先,依据合作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或清算条款,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清算之诉,请求司法介入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后,可依法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有权接管企业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无需依赖外方配合。其次,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方破产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事实,请求批准解散企业。审批机关可依据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立法精神,在合作一方不能履行清算义务时,同意中方单方组织清算。再次,中方可先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明确外方投资本金、收益及企业债务情况,为后续确权分配提供依据。实务中,因外方破产涉及跨境因素,若外方为境外注册公司,需关注破产程序的域外承认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获取外方破产裁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中方应书面通知外方及破产管理人,要求其配合清算,若其拒不配合,可保留证据并作为清算障碍的证明。最后,清算方案需报审批机关或法院备案,并依法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确保清算程序合法有效。
合作企业长期不清算,在税收方面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后,若因外方破产等原因长期处于不经营、不清算的“植物人”状态,税收方面将产生系统性风险。首先,企业未依法完成清算注销,其税务登记状态持续有效,税务机关仍会要求企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即使无营业收入,也需办理零申报。若企业未按时申报,将面临罚款、滞纳金,并被列入非正常户,影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其次,企业名下若存有房产、土地等资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会持续产生纳税义务,若长期不缴纳,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拍卖资产抵税。再次,企业清算时需要进行税务清算检查,长期不处理可能导致账务混乱、凭证缺失,税务机关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依据核定方式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此外,若企业存在未结清的税务债权,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会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但逾期不清算将导致企业债务持续累积,中方作为合作方可能因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税收优惠角度看,企业长期未清算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正常状态,无法享受任何政策性减免。实务中,建议中方即使面临外方不配合,也应在合作期满后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同时同步办理税务注销,避免因拖延产生额外税负和法律风险。可先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实际停止经营的事实,申请简化申报或停业状态,但需注意停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仍须恢复申报或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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