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下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为,如何保护合伙企业的权利?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合伙人私下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为展开法律分析。文章以甲乙合伙经营百货公司为背景,指出乙私自收取公司货款、侵占公款、在外设立同类公司并使用原公司条码送货,同时阻碍原公司正常出货等行为。律师解答从企业性质、合伙协议、股东权利等角度切入,明确乙的行为构成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在符合条件时,其他股东亦可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文章强调了证据收集和企业登记性质的重要性,为合伙企业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实务指引。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甲)和另一人(乙)合伙的公司是经营百货(送货给商场),但由于乙在这几年因乙经常私下去商场收了钱私自占有,这也忍了,近日乙方提出散伙分开做,我就同意了,但这时没散伙协议,他把多年的收入单和商场合同收起来,还背着我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还用我们合伙公司的条码来送货给商场~而乙方现在在我们合伙的公司说不准我们出货给商场,法理何在,请教乙方违反了那些法律呢?

何凯律师解答: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你回答:
1、甲、乙合伙办公司,有否签订合伙协议?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
2、你讲,乙私下到你们的合作伙伴――商场那里去收钱,收的是什么钱?商场为什么要给他这个钱?他收到钱以后拿去干什么了?
3、你说,乙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这个公司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你们签定的合伙协议里面对这种情况有何规定?

再咨询:
1、还没有签(主要是乙方的问题),已到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登记,有营业执照。
2、事情是这样的:收的是公司送出去的货款(公有)商场是凭单给钱的!他经常私自拿公司单去收钱,他拿了后私有了,不还给公司。
3、他应该登记了,现在还常给我公司搞破坏,不允员工出货,赶员工离开工作地点。

何凯律师解答:那请问你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谁?乙在你们企业担任什么职务?有否跟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投资分红合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假设甲乙共同出资办的是公司,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乙的行为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该行为可由公司对其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甲作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乙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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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人私自开设同类公司并抢业务,合伙企业如何维权?

合伙人私自开设同类公司并利用原合伙企业的资源(如条码、客户渠道)开展竞争业务,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若该合伙人同时是公司股东,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秩序。合伙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收集证据,包括其开设同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使用原企业条码送货的物流凭证、商场收货记录、客户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合伙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合伙企业怠于起诉,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代表企业提起派生诉讼。第三,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第四,若侵占货款等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该合伙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商业机会、是否将本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个人公司、是否恶意阻碍原企业正常经营。风险提示在于,若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法院可能对违约赔偿数额认定存在争议,但仍可依据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和侵权责任规则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合伙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完善财务制度、印章管理和合同审批流程,避免个人私自收款和越权行为。

合伙人以公司名义收货后私吞货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占为己有,属于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看,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和侵权,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该合伙人同时是公司股东,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对其提起诉讼。从刑事责任角度看,若侵占数额较大且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注意: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收款凭证、银行流水、客户确认函、内部审批记录等,证明该合伙人经手了货款但未交付公司。第二,查询公司财务账簿,核实未入账款项的金额和时间,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第三,若该合伙人控制公司印章或财务账册,公司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第四,在诉讼中,需证明该合伙人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且其私自收款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该款项是否属于正常业务回扣或已通过其他方式抵消,因此书面证据至关重要。另外,若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该侵占行为将直接影响合伙人之间的结算,其他合伙人可在散伙清算时主张抵扣。建议企业在发现此类行为后立即暂停该合伙人的业务权限,并召开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明确追责方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损失扩大。

合伙人阻止企业正常出货并赶走员工,能否要求其停止侵害?

合伙人阻止企业正常出货、驱赶员工,属于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无论该合伙人在企业内部担任何种职务,其个人行为若超出授权范围,并对企业造成现实损害,企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从法律救济途径看,企业可以首先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裁定禁止该合伙人继续实施阻挠行为,以避免损失扩大。其次,企业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赔偿因停工、违约、客户流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该合伙人行为激烈,扰乱社会治安,可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此外,该行为可能构成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在具体操作上,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详细记录阻挠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造成的后果,比如拍摄视频、录音、保留员工证言等。第二,及时与客户沟通,说明情况,避免因无法按时供货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若该合伙人私自保管企业经营证照或印章,应立即挂失并补办。第四,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可考虑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管理权限。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该合伙人是否有合法理由(如认为其他合伙人存在违约)实施阻挠,但此类自力救济通常不被认可。实务中,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合伙人矛盾激化时,建议优先寻求律师介入调解,或通过分家析产、股权转让等方式彻底解决纠纷。若无法和解,诉讼是最终途径,但需注意保全证据和及时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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