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用员工的名义出资成立公司,员工会有什么麻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借用员工名义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法律风险展开,核心指出员工在此情形下属于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而实际出资的公司为隐名股东。文章通过律师解答形式,明确员工名下股权的处分需经其同意,公司无法擅自转让,但公司可通过诉讼确认实际股东身份以否定员工资格。同时,员工虽无出资证明,但基于其在新公司中的登记股权,可主张股东权利,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实务中,员工需警惕公司违规操作(如仿冒签名)及自身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的风险,并建议通过工商档案核实股权登记情况。本文对改制企业员工及股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新人咨询:我公司为改制企业,现为40个股东持有(有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又以40个股东名义成立了几个新公司,我们签过名,为注册新公司也报了身份证号码,最近的一家是1500万股份,我按比例名义持股1.6%,出资24万元,而钱是公司出的,但也没有发给出资证明书,也没开过股东会。请问,今后别人能将我的这些股份处理掉吗?估计今后会产生哪些麻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文提到“名义持股1.6%”其含义是否为“你名义上持有1.6%的股份,但实际上你并没有出资,而是由公司代为出资”呢?倘若如此,您只不过为挂名股东,真正的股东为公司。从道理上说,公司能将该股份处理掉而不必征求您的同意,但是由于该股份登记在你名下,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您同意,否则其他人是无法将该笔股份处理掉的。不过,你最好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内部档案,核实是否有该笔股权登记在您名下。另外,如果公司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该笔出资为公司所出,而您并没有出资,即使该笔股权目前是登记在您名下,公司同样是可以否定您的股东资格的。

新人再咨询:我是公司的股东,又是新公司显明股东没错吧?如果公司把新公司(新注册)中我的股份转让(或称瓜分)给别的股东,而不通过甚至不告诉我,因为我没有出资证明书,这种转让(瓜分)可能性成在吗?虽然钱是公司出的,但实际上也是我在公司按百分比的钱。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你是显明股东,没错。如果公司不通过你而将登记在你名下的股权转让,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除非公司违规操作(例如:仿冒你的签名)。因为:钱是公司出的,但是股份登记在你名下,你为股东,除非公司通过诉讼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公司为真正的股东而否定你的股东资格。

至于公司按照您所占的股份来让出资并让您持有1.6%的股份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公司实现了他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即以公司的名义来收取红利,而你得不到分红),那么你可以按照你在公司所占有的股份来对公司的利润(包括收取的红利)来分配利润的,这里涉及到两次分红,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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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员工名义持股但未实际出资,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采用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形式要件指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公示文件,实质要件则包括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行为。员工虽未实际出资,但其姓名登记于工商档案中,作为显名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员工原则上享有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以及按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然而,实际出资的公司作为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从而否定员工的股东身份。一旦法院支持隐名股东的请求,员工可能丧失股东权利。此外,公司内部可能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若员工签署了代持协议,则需按协议履行。实务中,员工应关注自身权利的实际行使,避免长期不参与股东会、不收取分红,导致法院认定其仅为名义股东而否定其权利。同时,员工应保留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备争议时举证。风险提示:若公司未按约定分配红利,员工虽可主张权利,但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且可能面临公司以实际出资为由进行抗辩。

公司能否擅自处理登记在员工名下的股份?

根据商事登记公示原则,工商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在员工名下的股权,在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因为股权处分属于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必须由股东本人作出意思表示。然而,公司作为实际出资方,若认为员工仅为挂名股东,其处分行为可能受到阻碍,此时公司可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为真实股东。在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支持后,公司方可依据判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进而处分股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公司可能采取违规手段,例如仿冒员工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决议,这种情形下员工权利将面临侵害。员工若发现股份被擅自变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并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包括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或提起侵权诉讼。同时,员工应定期查询工商档案,关注股权变动记录,防止被恶意操作。另外,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公司可能主张双方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代持协议,但即使代持关系成立,名义股东处分股份时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公司擅自处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综上,员工名下股份的处分必须经其同意,但员工也应警惕公司的违法操作,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挂名股东可能面临哪些常见法律纠纷或责任?

挂名股东在实际生活中常面临多重法律风险。第一,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能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向挂名股东主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上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挂名股东若未实际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二,若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挂名股东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第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挂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引发隐名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第四,公司解散清算时,挂名股东可能被要求承担清算义务,若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公司账目不清或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可能因分红分配、亏损承担等问题产生内部纠纷,尤其在无书面协议时,双方权责难以界定。实务操作指引:员工成为挂名股东前,应与实际出资方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责任、红利归属及风险承担;同时保留实际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等证据。公司运作中,挂名股东应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避免被完全排除在决策之外。若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风险提示:挂名股东不能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需承担股东责任,务必重视实名登记后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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