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的问题(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承包经营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解答:其一,承包经营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专属,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同样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企业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这与我国企业立法从按所有制形式转向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的趋势相契合;其二,法律对承包经营期限并无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期限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文章为公司承包经营决策与合同设计提供了实务指引。

请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虽然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但是这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变更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2、由于并无法律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当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永久承包从法律上理解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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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3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我国早期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领域出台了承包经营的专门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经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专属经营方式。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事项,企业即可以自主决定,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同样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其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企业立法思路已经发生根本转变,即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转向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公司制企业等均依据组织形式适用相应法律规范,承包经营作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类企业均可采用。实务操作中,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明确承包范围、承包基数、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承担等核心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承包经营不改变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对外仍以其财产承担责任,承包合同仅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承包前既有债务的承担主体、承包期间对外债务的处理、承包收益的归属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建议在合同中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以降低法律风险。

承包经营的期限有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关于承包经营的期限,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因此承包期限的长短原则上应当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在合同中根据经营需要自由约定,如约定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期间,法律均不作干预,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企业经营安排中的运用。实务中确定承包期限时,建议综合考虑行业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资产折旧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目标等因素: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承包方短期行为,忽视设备维护与长期投入;期限过长则可能束缚发包企业的调整空间,影响其根据市场变化重新安排经营模式。因此,较为稳妥的做法是约定一个明确的承包年限,并配套设置续约机制、考核指标与调整条款,使双方权益在时间维度上获得平衡。需要提醒的是,承包期限条款应当表述清晰、具体,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否则容易在履行中产生理解分歧。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拒不退出如何处理、期限未满发包方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续约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等。为防范风险,双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期限届满的交接程序、资产返还标准与清算安排,确保承包关系平稳终结,避免因期限问题引发诉讼。

合同约定永久承包是否有效,法律上如何理解?

合同中约定永久承包,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由于法律对承包经营期限没有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本身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仅以约定永久为由否定其效力。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被理解为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法律效果与约定明确期限的合同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双方之间持续有效,承包方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持续经营;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只需提前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期间,承包方并不能据此取得永久不可撤销的承包权利。实务中,此类条款极易引发纠纷:发包方主张解除时,承包方往往以永久承包为由进行抗辩,裁判机构通常会将该条款解释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结合履行情况、通知是否合理、解除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为避免争议,建议签订承包合同时尽量不使用永久承包的表述,而是约定明确的承包年限,同时设置承包方的续包优先权、投入补偿、退出清算等配套机制,使合同解除时双方权益获得公平安排,从而降低诉讼风险,保障经营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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