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招揽技术人员合法吗?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初创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招揽技术人员的合法性与操作路径进行实务分析。文章指出,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合法,但未上市公司无法直接实施标准股票期权,需通过变通方案实现激励目的。文中提出三种替代方案:约定上市后购股、约定未来按条件购股、直接现在转让股权,并重点推荐第三种方案,即公司成立后拿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份分配给技术骨干,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其获得分红权,同时可协商降低工资成本。文章强调操作前提是创始人愿意让渡股权,并提示股权分配比例、协议签订及劳动关系安排等关键法律风险,为初创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人才激励参考。

法律桥网友28324512咨询:我欲成立一小型网络技术公司,专营电子商务。因为资金不雄厚,朋友建议以期权的方式招揽技术人员。请问一下,以期权方式,是否合法?该如何操作?协议该如何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所述的“期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指将股票期权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是指股东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其意义在于,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将来购买股票的价格,这样当这家公司经营的好,股票的价值上升,那么当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行使“股票期权”的时候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然后当转手卖出去的时候就可以获利。这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激励员工。

至于您所述几个问题,分析如下:中国并不禁止股票期权,当然可以实施,问题是贵公司目前无法实现“股票期权”。不过,可以参照此方法并且变通,可以实施的方案包括:(1)跟员工约定将来公司上市了,员工可以以怎样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2)跟员工约定,将来公司经营的好,员工可以以怎样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3)跟员工约定,员工现在就可以购买公司的股权。

分析:方案(1)实际的可行性不大;方案(2)实际的可行性仍偏低;方案(3)值得考虑,操作如下:

公司成立后,拿出公司的20%(不要超过1/3)的股份分给员工,用以吸引人才。例如,找到了5名技术骨干,分别跟这四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每人免费获得4%的股份,在年终的时候可以获得4%的分红,这样再跟该几名技术骨干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或者就工资待遇问题作出有利于公司的约定,从而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

当然,以上操作涉及到股权问题,前提是您是否愿意拿出股权来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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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7 23:1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能否以期权替代工资降低运营成本?

以期权或股权替代工资是初创企业降低现金流压力的常见思路,但法律上存在严格限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股权激励代替法定工资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实施期权或股权激励时,不能完全免除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与员工协商工资结构,例如约定较低的固定工资,同时辅以股权激励作为额外报酬,以体现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操作中需要注意几个核心问题:第一,股权激励方案必须与劳动合同明确区分,不能将股权写入工资条款,而应作为独立的激励协议,避免被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第二,激励对象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不得因股权激励而降低;第三,股权激励的授予、行权条件和退出机制应清晰约定,尤其要明确员工离职时的股权处理方式,包括是否回购、回购价格如何计算等,防止争议;第四,从税务角度看,股权激励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企业在追求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应综合评估股权稀释、控制权变化及团队稳定性等长远影响。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设计兼顾合法性与激励效果的薪酬加股权组合方案,既满足员工的经济保障,又实现企业留住核心人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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