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现在的公司即将被吸收合并,但我与原公司签定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违约金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离开,不与新的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视为对原有合同的违反,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单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签或续签,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绝的权利? 答: 从公司法、合同法角度看,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继承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改签或者换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你如果想提前解除合同,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我现在的公司即将被吸收合并,但我与原公司签定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违约金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离开,不与新的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视为对原有合同的违反,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单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签或续签,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绝的权利?
答:
从公司法、合同法角度看,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继承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改签或者换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你如果想提前解除合同,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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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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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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