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luenico咨询:本人现供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内部原因现公司四大股东协议分拆,分拆协议为:股东D分拆原公司1/4资产外离,股东A B C继续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扰我的是分拆协议当中的一款:“原公司1/4员工随股东D分拆外离”,很不巧在下正好属于那“1/4员工”,日前股东D手持分拆协议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确的拒绝了股东D的要求,强调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我只认可与原公司签订的人事合同。但股东D态度异常强硬,说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诚恳向各位律师请教: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本人并不想离开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确说不会主动与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动辞职。但我又担心股东D所说的“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绝辞职,万一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的话。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畴内,这个并没有法定的标准。至于你的问题,我赞同你说的“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该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若“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年工资的赔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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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分拆协议能强制员工转移劳动关系吗?
股东分拆协议不能强制员工转移劳动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事项作出的内部安排,其约束力仅限于签署协议的股东各方,对作为第三人的员工不产生当然的法律效力。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股东D依据分拆协议要求员工解除原合同并与其新公司签约,本质上是将员工视为可分配的资产,这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员工有权拒绝该要求,原劳动合同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若原公司在此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员工可依法主张赔偿,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实务中,公司分拆时应与员工充分协商,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员工拒绝调岗后,原公司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解雇员工?
原公司不能依据股东协议直接解雇拒绝调岗的员工。首先,股东协议仅对股东内部有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正当事由和程序,例如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情形。员工拒绝股东D提出的离职改签要求,并不构成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其次,如果原公司以股东协议为由解雇员工,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员工若遇到此种情况,应保留解雇通知、股东协议、劳动合同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可主张赔偿金。因此,原公司切不可轻信股东协议具有强制解雇效力,以免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公司分拆时员工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关注?
公司分拆时,员工应特别关注以下几项合法权益。第一,知情权与协商权。公司分拆涉及员工劳动关系变动时,应当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股东之间的分拆协议不能替代与员工的协商程序。第二,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员工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公司不得以分拆为由强迫员工离职或改签新合同。即使部分业务和资产划归新公司,员工仍有权留在原公司工作,原公司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第三,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如果员工同意解除原合同并转入新公司,应当明确原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新公司是否承认原工龄。若员工不同意而原公司违法解除,则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第四,社保与工龄衔接。无论何种安排,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工龄计算等均不应受损,新公司承接劳动关系的,应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实务中,员工应仔细审查分拆方案中与人员相关的条款,不轻信股东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对权益受损情形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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