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erun114咨询:我国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吗?公司法好像没有规定。如果必须以书面形式的话,相关条文或根据在哪里?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的确没有必须书面的规定,但是看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要做到上面的要求又不用书面方式,似乎不太明智。何况书面也可以作为是否通知的一个证据。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没有明确规定“书面”。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列明”可推断。因为书面跟口头相对应,口头则无法“列明”。
yerun114再咨询:可是如果不规定是书面形式的话,除了口头通知,还有很多方式啊,如登在报刊上,发电子邮件,公布在公司的网页上等等。这些方式都可以做到“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啊。这样很可能就有股东接收不到通知,侵犯股东的权利。实务中,各公司都是采取书面形式发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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