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该通知,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这意味着非公立医疗机构拥有更大的定价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成本、市场需求、服务特色等因素灵活定价,无需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自主定价并非不受约束,医疗机构仍需遵守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会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实务操作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价格频繁变动引发患者投诉或监管关注。同时,应注意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而非营利性机构需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项目。风险方面,若定价明显不合理或未按规定公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定价是否过高、是否明码标价、价格调整是否过于频繁等,医疗机构应留存定价依据和公示记录以应对检查。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何纳入医保定点并确定支付标准?
通知明确,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这意味着在医保定点准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地位,不应受到歧视性限制。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请并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纳入。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例如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谈判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结算标准,既要保障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又要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务操作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熟悉当地医保定点申请流程,准备相关资质材料,关注医保部门的谈判公告和规则。在谈判中,应重点论证自身服务成本、质量、效率等优势,争取合理的付费标准。风险提示:如果医保经办机构拒绝纳入或谈判不公平,医疗机构可依法申诉或寻求行政救济。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定点准入条件是否统一、谈判标准是否透明、非公立与公立机构支付标准是否真正一致等。医疗机构应保存好谈判记录和协议文本,以防范后续纠纷。
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有哪些规范要求?
通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核心是强化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首先,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自身应建立涵盖定价、调价、公示、费用清单、投诉处理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价格行为有章可循。其次,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门诊大厅电子屏、价格公示牌、官网、移动应用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标准等信息。同时,在结算时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清单,确保患者知情权。第三,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例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实务操作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对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定期自查价格公示是否完整、更新是否及时、收费记录是否清晰。风险方面,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涉及价格欺诈,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公示方式是否有效、费用清单是否详细、加价服务是否事先告知等。建议医疗机构设立专人负责价格管理,并留存公示照片、系统记录等证据,以防范监管风险和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