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公告明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不适用耕地占用税相关规则。纳税人应依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清晰界定了招拍挂方式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招拍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财税〔2006〕186号建设用地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最后编辑于:2019-05-1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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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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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招拍挂取得的建设用地是否属于新征耕地?
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因此不适用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缴纳。
该公告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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