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该公告旨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依据相关法规,明确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对于公告实施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物流企业,以及仅办理信息登记的平台企业和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补办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8年第27号公告。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注册登记资质证书海关监管企业信息登记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9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19-06-0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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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需取得资质证书并提交?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需按2018年第194号公告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提交。
已登记企业应在何时补办手续?
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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