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知识产权资讯(16)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10期(总第16期) 2003年11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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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最高院判决一起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五朵金花"著作权纠纷终审宣判
★法国、香港两"鳄鱼"握手言和 矛头指向新加坡鳄鱼
★《天下粮仓》图书侵犯书法作品著作权被判停止发行
★"便宜坊"商标特许经营权维权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判决一起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本案原告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乔丹),被告晋江市阳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阳新),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
  福建乔丹在本案诉讼中主张权利的运动鞋鞋盒和手提袋的包装、装潢系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许可其使用,其生产的运动鞋销往全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002年初,福建乔丹以晋江阳新侵犯其特有装潢、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高院经审理认定了福建乔丹生产的乔丹牌运动鞋为知名商品,故于2002年12月11日做出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原告福建乔丹人民币2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关于福建乔丹能否成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主体:
  最高院认为:晋江阳新诉福建乔丹等另案诉讼中,晋江阳新明确主?quot;北京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福建公司)"就是福建乔丹,因此,福建乔丹在鞋上使用"北京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福建公司)"指的就是其本身可以得到合法支持。福建乔丹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其受损害的相关的民事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2、关于福建乔丹的鞋盒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最高院认为: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保护,不仅指附着在商品本体上的特有装潢,也包括该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物上的特有装潢。在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装潢的情况下,而对该商品本体的装潢或者其包装物的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或者误认的,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在先商品为知名商品,并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对双方装潢进行比较后,可以得出双方装潢近似并且这种近似的程度足以造成购买者的混淆或者误认的结论。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高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在双方对商品来源标识的内容中,"运动休闲鞋"系鞋类产品的一种通用名称,"香港"、"国际"、"鞋业"、"公司"等属于地域、行业、组织形式等企业名称的通常组成部分,这些对购买者识别商品来源和市场主体一般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3、关于对晋江阳新使"香港乔丹(国际)鞋业公司"企业名称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最高院认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主张,并且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福建乔丹在本案一审中并未提出侵犯其名称权和商标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依法不对此作出认定和处理,福建乔丹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五朵金花"著作权纠纷终审宣判


  本案原告赵季康、王公浦,被告云南曲靖卷烟厂,案由是侵犯著作权。本案一审法院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
  作家赵继康、王公浦于1959年写成剧本《五朵金花》,并由长春电影制片厂制作成为同名电影。云南曲靖卷烟厂1974年开始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
  2001年2月5日,原告赵继康、王公浦以被告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名称不受著作权法调整,遂于2002年3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中院经重新审理后,于2002年底再次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双双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曲靖卷烟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赵季康是剧本《五朵金花》作者这一事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赵季康作为该剧本的作者之一,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五朵金花》剧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五朵全花"四字仅是该剧本的名称、是剧本的组成部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因此,赵季康主张曲靖卷烟厂用其作品"五朵金花"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同时,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被告并不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国、香港两"鳄鱼"握手言和 矛头指向新加坡鳄鱼


  本案原告法国拉科斯特公司,被告(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鳄鱼)、北京华远新产品公司,案由为商标侵权。本案受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3日原、被告达成庭内和解。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并于后来分别在192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其中198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香港鳄鱼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使用带有绿底、头部向左的鳄鱼商标,产品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1998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以香港鳄鱼及北京华远新产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350万元的索赔要求。
  本案的背景是: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内地市场目前有大大小小100多家鳄鱼商品生产厂家,假冒伪劣鳄鱼商品十分猖獗,对原、被告两家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的发展均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从1998年底立案开始,法院即一直在主持调解工作,最终于10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香港鳄鱼恤自2006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原有的鳄鱼图形;而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同意香港鳄鱼恤在其商品上以约定方式使用新的鳄鱼图形标志。
  就在本案得以和解的同时,法国鳄鱼又将新加坡"鳄鱼"和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了50万元的经济赔偿。


             《天下粮仓》图书侵犯书法作品著作权被判停止发行


  本案原告都本基,被告作家出版社,案由是著作权侵权。2003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天下粮仓》一书,并在报纸上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
  本案原告都本基于2001年为电视剧《天下粮仓》专门创作了片名"天下粮仓"四个大字,后作家出版社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该题字用于《天下粮仓》图书封面和封底。
  朝阳区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接受《天下粮仓》剧组委托创作"天下粮仓"四字的书法作品,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作家出版社对原告作品的使用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据此,该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便宜坊"商标特许经营权维权得到法院支持


  2003年9月,北京二中院对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便宜坊烤鸭店诉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及二被告反诉原告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原告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哈德门便宜坊烤鸭店胜诉,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00年6月,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提供营业用房,原告提?quot;便宜坊"商标使用权及专有技术,双方合作经营"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此后,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投入资金、设备成立了便宜坊烤鸭店和平分店,并将该店交由其出资参股成立的被告北京金都顺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二被告欠原告商标使用费158300元和原材料款348842.6元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成科工贸公司签订的合同;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便宜坊"注册商标,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158300元、原材料款348842.6元,并支付滞纳金及原告经济损失15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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