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小马过河咨询:A、B、C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餐饮有限公司,股本结构为A占60%、B占25%、C占15%。公司以租赁经营为主,除少量汽车、电脑外,没有其他大宗固定资产。经过2年的经营,公司迅速壮大,现在公司已经发展到4家分店。A担任总经理,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由于开设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业务。B、C在南京的2年里,南京地区的业务一直是差强人意,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但是B、C却私下里与他人合作、合资在南京开设了数家独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开拓市场不利为由,将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关门。
B、C回来后与A谈判。声明反对A一股独大,要求召开股东会,执意要求公司继续在南京发展,并说如果公司不同意在南京发展,他们就要自行使用公司的品牌在南京发展。但是拒不承认他们在南京私下开拓的产业。请问律师先生:
1、B、C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如果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如何处理他们。
2、如果B、C执意要求拆分(解散)公司,法律是否支持?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对其进行股权清算)的话,是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总值进行划分还是按照最初注册资金进行划分,或者其他什么方法进行划分(请指明)。
广州甘律师解答:1、B、C私下与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竞业禁止条款,是违法行为。如果证据确凿的,可以起诉B、C,其自营或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其行为有结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解散公司须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B、C的股权达不到数额,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下去会重大损害股东的利益时,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现有资产划分,或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本案虽然A仍能凭借60%的持股优势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侧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础,对公司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人认为,鉴于B、C的态度,或者A可和B、C协商,由A收购B、C的股权,重新登记公司为A的个人有限公司。
小马过河再咨询:按照现有资产清算,是否包括预期收益?因为公司是租赁经营,固定资产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较强。其实在这个问题上BC很有病,因为虽然说他们所占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红并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们主要是忙乎自己的产业了),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应该能够挣更多的钱。现在的问题是,如果A要求收购B、C的股份,他们也不愿意,因为每年毕竟有可观的分红,而且他们自己开的公司据说一直在惨淡经营(个别的赔钱),基本上是这边分红、那边赔钱。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如果公司不赚钱各股东尚能同舟共济或和平收场,如果公司有较大盈利,如果公司没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则反而容易引起股东间的纠纷。一般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由于新公司法放开了对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许多规则需要通过约定来解决,且合法的约定大于法定,由于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故从法定的角度来分析。
针对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及竞业禁止的义务,如有违反可以其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损失来主张赔偿,但实践中一般对此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解散公司分股东会决议解散及法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由于对方股权比例不够,所以只要你不同意无法通过;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点是公司法新增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慎处理,需要对方举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一般参照公司净资产来确定,主要由双方协商。如果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不包括预期没有发生的收益。
公司毕竟需要各股东精诚合作才能顺畅运营的,如果对方愿意出让股权,建议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资人,不建议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一办理手续较为繁琐,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严格要求,操作不当将给你带来不可预计的麻烦。如果对方不愿意出让股权的,你作为大股东,本身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结构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来间接达到重整公司的目标,呵呵此问题不便过于展开。供你参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上述两位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股东。提问中的材料显示“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因此,竞业禁止义务是否适用于该两人则有待进一步核查。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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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私下经营同类业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
需要根据该股东在公司中是否担任特定职务来具体判断。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定适用对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股东。普通股东除非同时被任命为董事、监事或高管,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对其有特别约定,否则其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原则上不构成违法。在实务中,分店经理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需结合公司内部章程、任命文件、实际管理权限和薪酬标准等综合认定。如果该股东确实属于高管,则其擅自与他人合资开设同类品牌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将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入公司,并可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但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实践中需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该股东参与经营、存在利益冲突及收益数额。建议公司完善高管任职文件,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章程中扩大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以降低此类风险。
小股东能否要求解散公司或退股?
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或退股,在法律上存在不同路径和严格条件。就解散公司而言,股东会决议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小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则无法通过内部决议强制解散。但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对此类诉讼通常审慎处理,要求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僵局、经营困难或股东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单纯的分歧或经营策略争议难以获得支持。至于退股,公司法允许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但本案中的分红正常且无重大变更,不满足法定退股情形。实践中若双方无法协商,小股东只能转让股权,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参照公司净资产确定,不包含预期收益。若小股东不愿退出也不愿解散,大股东可通过修改章程、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或优化治理机制来寻求平衡。
股权清算时按什么价值计算?是否包含预期收益?
股权清算或转让时,若无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特别约定,法律并未规定具体计价标准,司法实践普遍以公司净资产作为基础,由股东协商确定。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但不包括尚未实现的预期收益。所谓预期收益是未来可能获得的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在股权清算或回购中通常不予计算。但若公司盈利能力强且存在稳定预期,股东可以在协商时将该因素作为溢价参考,通过双方合意体现。评估净资产时,应当以转让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如果涉及部分股东退出,还需注意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担保或潜在诉讼,这些都会影响净资产数值。实务中常见争议是公司账外资产、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无形因素是否计入,法院一般要求有明确依据。建议股东在早期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估值方法,例如按上年度审计净资产、一定倍数的净利润或评估价,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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