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1年第三季度/总第17期)

About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is your trusted source for valuable information and resources. 涉外公司法|投资并购|TMT|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We provide reliable, well-researched information content to keep you informed and help you make better decisions. This content focuses on TMT行业法律动态(2021年第三季度/总第17期) and related topics.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820日发布《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研发等要点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互联网


(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831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以与既有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相平衡。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2.《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针对直播电子商务当前存在的相关主要问题,同时,为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通过规范和明确直播电子商务过程中“人、货、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权责,以促进直播电商中各参与方相互良好协调协作,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于2021818日发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原创文章《直播电商平台新规来了!》。

3. 《关于2021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

商务部于2021830日发布《关于2021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办法》,商务部对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的65家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进行了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经综合考量,并通过网上公示等程序,决定增补山西慧谷产业园等16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4.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为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公告》提出,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二)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的规定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于2021730日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并自20219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51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系列制度要素作了具体规定,涵盖总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促进、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7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18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即个人敏感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性原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征得单独同意,采取技术或相关措施,不得违法/违约向他人提供等),以及受侵害者的救济方式(提起侵权/违约之诉,公益诉讼等)。杨春宝律师团队就该新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详见《浅析人脸识别新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之策》。

3.《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和公安部于2021721日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监管主体(网信办负责统筹;工信部负责综合管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义务,以及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应遵守的相关规定等。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应按《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于2021710日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原创文章《图解网络安全审查新规(修订草案)》。

5.《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21816日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并自202110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汽车数据安全所制定的法规,该规定通过界定汽车数据和监管主体,对数据处理原则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和跨境数据传输规则,初步建立了中国汽车数据安全的合规框架。

该规定将汽车数据定义为“涉及汽车设计、制造、销售、使用、运行和维护的个人信息或关键数据”,“汽车数据处理者”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6. 《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91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通知》强调,要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保障车联网通信安全,鼓励相关企业、机构接入工信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协同推动跨车型、跨设施、跨企业互联互认互通。

 

(三)与信息服务相关的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国家网信办于2021827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制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则,加强信息内容、用户模型/标签、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等)和禁止性行为(包括利用算法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规避监管,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利用算法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备案,以及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撤销/注销备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罚款、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

20219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意见》首次系统提出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意见》首先从4个维度明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然后从完善平台社区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信息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对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3.《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721日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不仅对传统的不正常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延伸的情形加以规制(包括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还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行为(即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该等技术手段包括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等情形,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原创文章《案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流量劫持》对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该等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和裁判依据进行了具体分析。

 

(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规定

1. 《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委、中宣部等11部门于202193日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通知》还明确,要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2.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9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三、文化传媒


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727日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于同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的责任(包括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以及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明确了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关系(直播平台负责人员管理和内容审核,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二者对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需承担责任),还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9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应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坚决反对唯流量论、坚决抵制泛娱乐化、坚决抵制高价片酬、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开展专业权威文艺评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3.《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827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监管部门拟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发布广告;以及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出保证性承诺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4.《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

2021927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指出,近期发现,一些“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5.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近年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责调整和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在对现行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总局起草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816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TMT行业典型案例


(一)网络直播案例

1.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宣判

2016年,王嘉以其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注册了直播帐号,注册后一直由表妹张宜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嘉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张宜持有。帐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2020131日,张宜向繁星公司申请变更案涉帐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后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为张宜。王嘉认为,张宜因违规直播不能注册帐号,故一直使用王嘉的帐号。繁星公司与张宜恶意串通,直接变更帐号的实名认证人,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王嘉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繁星公司将案涉直播帐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更改为王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应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予以确认。对此,王嘉与繁星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仅约定王嘉享有帐号的使用权。后王嘉将帐号交由张宜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终止王嘉继续使用帐号系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和相应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王嘉帐号使用权的侵害。繁星公司基于与张宜之间的合意订立新的合同,重新约定案涉帐号的使用权由张宜享有,该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侵权的前提是王嘉享有该部分权益,但实际上王嘉不享有该权益。一是王嘉在注册帐号后,未勾选签订《酷狗直播开播协议》,亦缺乏通过直播获取添附的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二是案涉帐号是经过张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张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张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帐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

综上,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属于与张宜恶意串通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未给王嘉造成虚拟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

 

(二)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1.违反 GPL 协议赔偿 50 

近日,一起关于GPL版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公示。在一审中,法院指出GPL 3.0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法院称,被告使用了附带GPL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违反协议而自动终止。被告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一审判定两侵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GPLGeneralPublic License的缩写,即通用性公开许可。此判例称得上是国内首个明确GPL3.0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确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

2. 爱奇艺卡通形象撞脸“皮皮虾吉祥物”构成侵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卡通形象“皮皮虾吉祥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爱奇艺等公司使用的卡通形象构成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福建皮皮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其发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果视讯有限公司制作、使用的爱奇艺卡通形象涉嫌与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将二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爱奇艺与小果视讯使用被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皮皮跳动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爱奇艺与小果视讯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技术相关案例

1.搜狗因搜索百度网跳转异常判赔55

近日,百度网讯与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原告百度方诉称用户使用搜狗搜索百度后,显示网址仍为搜狗网,且可根据提示下载搜狗搜索APP。法院认为,此举违背用户意愿,使百度网无法直接正常展示,且易造成用户对百度网产生误解,为搜狗搜索APP获取竞争优势,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结果为,搜狗公司赔偿百度55万元。

2. 杭互法院宣判一涉平台算法规则网络服务纠纷案

在网络上投放商品链接是一种常见的推广手段,但是部分推广者为了获取收益,采取不当方式吸引用户点击。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络服务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具有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平台自治程序具有正当性。小张借助某公司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实行“一对多”推广并因此获利,而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制裁违规推广行为,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平台公司有权判定用户存在违约行为并开展治理活动。在平台自治过程中,用户有权对自动化决策提出质疑和申诉,进一步知晓算法逻辑构造;面对用户质疑,在算法契约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平台应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

 

五、行政处罚/约谈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17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曝光。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涉及三种不同类型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2.五部门联合约谈高德、曹操出行等十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日前,交通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T3出行、美团出行、曹操出行、高德、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约谈强调,各平台公司要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利用资本恶性竞争、无序扩张,不得排除和限制竞争,特别是不能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加入,更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要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未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1]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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