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核心要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规则与责任承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除线下备置文本外,必须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披露时间严格要求在刊登概要当日上午10点前,内容包含正文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必备附件。网上披露版本必须与证监会核准版本完全一致,若出现差错,相关责任人将受公开批评,主承销商因失误致投资者损失的须承担全责并补救。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流程依交易所规定执行。该通知对规范披露程序及防范差错风险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时间与内容要求是什么?

根据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实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具有严格的时间与内容规范。在时间节点上,主承销商必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点之前,将相关文件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且绝对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刊登日,这一时间差规则旨在保障信息获取的公平性,防止内幕交易或信息套利。在内容要求上,不仅需要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还必须同步公布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具体包括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若有),以及若公司成立不满两年时需附加的资产评估报告。实务操作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披露时间是否分秒不差地合规。若主承销商未按时上传或遗漏必备附件,将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及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因此承销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复核机制与专人负责制,以防范程序性违规风险。

网上披露版本与核准版本不一致有何法律后果?

证券法领域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原则要求,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必须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版本保持完全一致,任何擅自修改、遗漏或差错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若出现版本不一致的差错,监管机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采取公开批评的监管措施,这将对中介机构的声誉和执业资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主承销商的工作失误导致网上披露版本与核准版本不一致,且因此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主承销商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应及时采取停牌、更正公告等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在实务争议中,焦点往往集中在差错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投资者损失与差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计算标准上。为规避此类风险,主承销商在操作时必须执行多重校对程序,确保上传文件的哈希值或电子签名与核准底稿完全匹配,切忌任何主观篡改或技术性疏漏,以守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

主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中需履行哪些核心职责?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主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环节承担着核心的法定职责与极高的注意义务。首先,主承销商必须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合规性,即除了常规的线下纸质文本备置外,必须确保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网站完成线上披露,保障公众投资者的便捷查阅权。其次,主承销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落实责任到人,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与操作失误。再次,主承销商负有版本一致性核查义务与差错补救义务,一旦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版本差异并导致投资者受损,必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最后,主承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在实务操作中,常见风险点在于内部审核流程流于形式、专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上传延迟或文件错漏,以及未按交易所特定技术接口规范操作。因此,主承销商必须将网上披露纳入内部控制核心环节,强化合规审查与应急演练,切实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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