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梳理了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适用规则。首先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标准,包括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及发现侵权内容设备所在地的适用顺位。其次,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并对网络环境下具有独创性的其他智力成果给予保护。再次,重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教唆或帮助他人侵权,以及在明知侵权或收到有效警告后仍不移除侵权内容时,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了著作权人警告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依警告移除的免责情形及错误警告的赔偿责任。该解释为网络版权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对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确定实施侵权的服务器或终端设备的位置,该地法院即有管辖权。然而,实践中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很强,常常难以准确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此时法律赋予了原告便利的救济途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连接点难以确定的问题,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在实务操作中,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在无法确定上述地点时,向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电脑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影响诉讼效率和取证便利,权利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IP地址、服务器信息、访问记录等,以便证明管辖连接点的存在。若对管辖权的确定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依法裁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何时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得较为明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直接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属于主动侵权行为,应当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虽然其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上传、传播等行为,但因其教唆或帮助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制止侵权义务。实务中,认定明知或应知是责任判断的关键。权利人发出警告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情况证明等充分证据,否则不能视为有效警告。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收到有效警告后及时移除或屏蔽相关内容,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拒绝履行移除义务,则需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侵权行为人注册资料,也可能单独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顺畅的侵权投诉响应机制,以降低法律风险。

著作权人发警告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处置?

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信息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警告,要求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但警告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著作权人需要同时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情况证明。如果未能出示上述证明,法律上视为未提出有效警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行动,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一旦著作权人出示了有效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负有及时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情况下仍然不采取措施,著作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有关行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法院应当准许。可见,有效警告是启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义务的关键前提。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在收到有效警告后采取移除等措施,即便事后证明被控侵权人并未侵权,其也不需要对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保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信赖权利警告而采取的顺义行为。但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平衡了各方利益,既鼓励著作权人积极维权,又防止权利滥用;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边界,又避免其因机械执行警告而承担不当责任。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严格的警告审查程序,妥善保存警告处理记录,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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