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核心要点涵盖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界定与分类、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要求。明确经营性单位需具备百万注册资本及专业团队,且暂不受理外商投资申请。针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确立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特别是进口游戏产品需提交详尽的版权及内容审查材料,违规者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强调了对违规内容的从严监管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并规定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三年有效期及年检续延制度,为互联网文化业务的合规运营提供了实务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三、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凡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五、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


  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6、游戏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1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与限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满足多方面的具体条件与严格限制。首先,在主体资格与资金方面,必须以企业形式申办,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同时需配备8名以上的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与内容审核能力。其次,在业务来源上,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自身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能力,保障内容合规。此外,还需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规划。在投资限制方面,目前政策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这是实务中极为重要的红线,外资企业在布局中国互联网文化市场时需特别注意此准入障碍。对于非经营性单位,则明确规定不得以企业形式申办。实务中,企业应提前做好资金筹措、人员配置及合规审查,避免因资本不实、人员资质不符或外资背景而导致审批受阻。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游戏产品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查流程及面临哪些合规风险?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必须报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绝对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对于进口游戏产品,审查流程尤为严格,申请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一系列详尽文件,包括内容审查申请表、营业执照、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草案及原始版权证明书、游戏产品样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中外交本材料。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则会说明理由。在合规风险方面,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被依法查处,还会被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对企业的商誉和后续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此外,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也需参照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严格审查。实务中,企业务必在产品上线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确保版权链清晰完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先行上线再补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与黑名单制裁。

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内容监管和许可证管理方面有哪些核心合规要求?

在内容监管方面,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严禁包含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一旦违规将面临从严查处。若情节严重且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办法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手续,年检不合格会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将被收回许可证。此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若需继续经营,必须在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逾期将面临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实务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容自审机制,防范禁止内容上线,同时建立许可证有效期与年检的台账管理制度,设置提前预警,确保按时合规年检与续期,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经营资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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