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所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 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资质证明填写。 第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 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网站所有者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 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七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 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 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条 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由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后统一颁发。 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第十一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 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试运营或正式运营起始时间为备案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页的时间。 第四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申请人报送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开始对网站备案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标识。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前款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 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第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l 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注销的,网站所有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三) 《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案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或吊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 销或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站备案名称的注销以及撤销按照网站名称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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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为属于经营性网站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与实务认定标准,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四种典型情形。第一是利用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例如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买卖或服务销售;第二是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例如提供第三方店铺入驻、支付结算或撮合交易的中介服务;第三是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以此获取广告费或推广费;第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此为兜底条款以适应互联网新业态。在实务操作中,判断网站是否属于经营性质,核心在于其是否具备营利目的并实施了上述商业行为。风险提示方面,许多网站所有者误以为仅发布商业信息未直接成交就不属于经营行为,从而逃避备案义务,这极易引发行政监管风险。一旦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甚至处罚。因此,只要网站运营中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营利模式,网站所有者就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确保经营资质与实际业务相符,避免因定性模糊导致合规缺失。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流程?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需严格遵循在线与线下相结合的实务操作流程。首先,网站所有者作为申请人需通过指定的在线工作平台完成在线申请程序。随后,必须在完成在线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书面证明材料,这是实务中极易因超期导致申请失败的风险点。所需核心书面材料包括五项:一是《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二是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等;三是《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四是若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五是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的相关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若委托他人当面办理,被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开始审查,符合要求后颁发电子标识。实务指引强调,申请人务必确保在线填报信息与纸质材料一致,且对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否则将面临审查不予通过的后果,影响网站正常运营。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如何安装及备案事项变更时有何要求?
电子标识是经营性网站合法备案的显著标志,其实务操作具有严格的强制性规范。备案机关在审核书面证明材料后统一颁发电子标识,申请人必须在下载该标识后的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并向社会公布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网站所有者有义务正确安装并维护其正常运行。若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处理规则因变更内容而异:若涉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的事项变化,必须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核准后换发证书并公告;其他事项变化可在年度检验时一并变更,或随时申请变更。此外,若因合并分立导致所有权转移,需按转让规定办理。特别需要注意,当电子标识被依法撤销或网站被注销吊销时,网站所有者必须在接到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绝不能拖延。未按规定安装、维护或及时卸载标识,均是监管查处的重要争议焦点,可能导致严重的合规风险与行政处罚,网站运营者必须高度重视标识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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