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实施网站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 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具备下列特征之一的网站:
(一)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
(二)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 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 (以下简称电子标识)。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 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第七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在运营网站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 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各 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本办法对具体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 网站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网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网站所有者应自本办 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L办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网站基本情况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 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性网站应在办理备案登记的同时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第十四条 网站名称的申请、获取、变更、注销及其它有关问题, 由备案机关按照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网站备案登记, 申请人应在线提出申请,并按照“红盾315”网站 (http://www.hd 315.gov.cn)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有关备案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于在线申请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 料。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视同其撤销申请。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核准网站所有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引导网站所有者下载安装电子标 识。电子标识安装正确无误后可以开始试运营。
第十八条 试运营期间,备案机关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予以公告。 试运营期间为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在此期间网站所有者对所申请的网站名称不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对经核准注册网站名称的网站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网站所有者开始享有注册网站名称的专有权,其网站自动转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网站所有者可以重新提交注册网站名称申请。重新申请期间,试运营和网站名称的公告、争议、裁决及核准时间顺延。 经营性网站试运营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网站名称的变更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 经备案机关核准后,转让人失去相应的网上经营权及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备案机关 收回转让人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依照本办法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机关予以确认 后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应每年向备案 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 网站所有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网站运营的,应 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网站所有者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它相 关证明材料。备案机关核准后,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 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六个月内没有运营或停止该网站运营满一年的,备案机关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证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备案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
(一)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
(三)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
(五)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立但末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 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仿冒电子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根据“红 盾315”网站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3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和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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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网站属于经营性网站并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相关管理规则,经营性网站的界定标准主要包含两项核心特征,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需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第一项特征是网站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之一为企业,这意味着只要企业参与了网站的投资或所有权结构,该网站即被纳入经营性管理范畴;第二项特征是网站本身开展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例如通过互联网发布商业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向他人提供实现上述行为所需的互联网空间等。此外,网站必须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在实务操作中,网站域名的所有者通常被认定为网站所有者,但如果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则从其约定。需要特别提示的风险是,个人若想设立经营性网站,不能直接以个人身份申请备案,必须事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将面临违规处罚。同时,网站所有者的经营范围必须与网站实际开展的业务相符,若不符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这是合规审查的重点。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与核准流程是怎样的?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与核准需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首先,申请人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在线平台提出申请,按照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备案登记信息。在线申请完成后,申请人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逾期未交将视同撤销申请,这是实务中极易因疏忽导致失败的环节。其次,备案机关核准在线材料后,会引导申请人下载并安装电子标识,安装正确无误后方可进入试运营阶段。试运营期间实际上也是注册网站名称的异议期,在此期间网站所有者对名称不享有专有权,若无人提出异议,备案机关将颁发相关注册证书与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网站随即转入正式运营。若未能通过异议期,可重新申请,但试运营连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务指引方面,企业应确保在线与线下提交信息的一致性,并密切关注异议期内的动态,以防名称被他人抢注或异议,影响正式运营进度。
经营性网站在运营中存在哪些常见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经营性网站在运营过程中若违反备案管理规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常见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图规避监管;二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擅自转让备案登记证书;三是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不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四是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五是利用备案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于上述行为,备案机关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吊销备案登记证书、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此外,如果网站所有者获得证书后六个月内没有运营,或停止运营满一年,备案机关也将收缴证书并撤销标识。实务中,网站所有者必须高度重视年度检验与信息变更申报,确保电子标识规范展示,同时配备信息检查人员及时清除违法不良信息。任何试图仿冒电子标识的行为也将受到依法查处,企业应将合规审查常态化,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经营资质被吊销的严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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