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废止)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已废止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炼了早期互联网医疗监管的核心法律要点。文章明确了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类,强调了信息服务与医疗行为的严格界限,即仅限咨询而禁止网上诊断治疗,远程会诊仅限持证机构间开展。同时,规定了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广告合规性及前置审批程序。尽管该办法已废止,但其确立的禁止线上诊疗、信息来源可溯及前置审核等原则,对当前互联网医疗合规实务仍具重要参考价值,提示从业者需严守咨询与诊疗边界,防范合规风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与网上诊断治疗活动有何核心区别?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与网上诊断治疗活动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与法律边界的差异。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本质上属于信息提供范畴,仅限于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公开共享服务,绝对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这意味着,任何通过网站或平台进行的在线问诊、开具处方、疾病确诊等行为,均超出了信息服务的合法边界,属于严格的医疗行为。而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因其直接涉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案制定,被明确界定为医疗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管制,且只能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普通互联网企业或非医疗机构绝对不可开展。在当前实务中,这是互联网医疗平台最容易触发合规红线的区域,平台必须严格设置信息咨询服务与诊疗服务的隔离墙,确保仅提供健康科普、就医指南等非诊疗性信息,避免因越界开展诊疗活动而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非法行医的刑事法律风险。

医疗卫生网站登载信息及发布广告需要遵守哪些合规要求?

医疗卫生网站登载信息及发布广告需要遵守极为严格的合规要求,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在信息内容方面,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保证科学性与准确性,并且必须注明信息来源,确保信息可追溯,严禁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以及虚假信息。特别是当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敏感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规定,防止引发社会恐慌或误导公众。在广告发布方面,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受到严格监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绝对不得扩大产品功效或虚假宣传治疗作用。实务中,许多互联网医疗平台因未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夸大保健品或医疗器械功效而遭受重罚。因此,平台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与广告发布审核机制,配备专业审核人员对医疗信息来源及广告审批文件进行实质性核验,防范因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导致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

开办医疗卫生网站需要履行哪些行政审批与备案手续?

开办医疗卫生网站需要履行严格的行政审批与备案手续,这体现了国家对涉医疗领域互联网服务的前置监管逻辑。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的医疗卫生网站,亦或是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其他网站,在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必须先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即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制度。申请时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包含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设置地点、申办机构资质证明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在内的详实材料。若材料不符要求需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后会在法定期限内给出审核意见,获准同意的网站还必须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电信部门的许可证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文号。此外,网站后续若发生开办者主体、域名、地点或内容等重大变更,也必须向原审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冠以国家级名称。实务中,未取得前置审批即上线运营或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是常见的合规漏洞,企业需高度重视审批手续的完整性与及时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网站被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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