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文章摘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及指导案例25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应依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若第三者因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为合同违约,则依据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何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告李志贵住所地在河北省怀来县,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住所地也在怀来县,侵权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代位求偿权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车辆所有人住址为东城区)的管辖规则,故东城区法院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还是法律直接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而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该条文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诉讼管辖的确定应当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

如果第三者实施的是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若第三者因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合同请求权时,诉讼管辖应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规则与侵权之诉不同,需结合具体合同类型和履行地确定。指导案例25号仅针对侵权情形,合同违约情形另需参照合同管辖规则。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何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起诉被驳回?

保险人应首先明确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具体法律关系性质(侵权或违约)。若为侵权,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为违约,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同时,注意不能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建议在起诉前查询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关键信息,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确保管辖法院正确,避免如本案中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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