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新股发行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新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投资者与新股发行公司的直接沟通渠道,现就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象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二、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参加推介活动的上述人员在推介活动前应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承诺其向投资者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
三、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
四、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四个小时)等。
五、所选择的直播网站应尽可能保证投资者上网通畅。
六、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主承销商应积极协助新股发行公司做好网上推介活动。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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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新股发行网上直播推介的强制出席人员有哪些?
根据新股发行互联网推介的相关监管要求,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强制出席人员具有严格的法定范围,不可随意替换或缺席。具体而言,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必须亲自出席推介活动,这是对公司核心决策层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硬性约束。同时,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也必须出席,以确保保荐与承销机构能够现场把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除了上述必须出席的核心人员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受强制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在实务操作中,这一规定旨在将信息披露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避免出现推介环节无人担责或推诿扯皮的现象。出席人员在活动前必须进行认真且充分的准备,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向投资者发布的所有信息绝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后续发现信息披露违规,该书面承诺将作为追究上述核心高管及主承销商项目负责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安排推介活动时,务必确保上述法定人员全程参与,切勿因行程冲突等原因缺席,否则将面临合规性障碍及监管处罚风险。
新股网上直播推介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有何要求?
新股发行公司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发布具有严格的同步性及内容披露要求,这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获取信息的重要体现。在发布时间上,推介活动公告必须与招股说明书概要或者招股意向书在同一天、同一份报刊上刊登,并且还要在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于同一天发布,确保多渠道信息同步一致,防止因时间差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或内幕交易。在公告内容方面,必须详尽披露关键要素,至少应当包括直播网站的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完整名单以及具体的举办时间。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推介活动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四个小时,这一时长要求是为了保证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观看直播并进行互动提问,避免推介流于形式。在实务操作与合规风险防范中,拟上市公司常常因为公告刊登不同步或遗漏关键信息而受到监管关注。因此,公司及主承销商在统筹推介流程时,必须严格把控招股文件与推介公告的同步发布节点,仔细核对公告要素,确保网站名称准确无误、出席人员名单与实际相符且无遗漏、时间安排满足法定最低时长,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整个新股发行的进度与合规性。
新股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直播推介中需履行哪些合规义务?
在新股发行网上直播推介过程中,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需要履行多方面的严格合规义务,以落实证券发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发行公司及核心高管必须履行信息真实性的承诺义务,出席推介的法定人员须向监管机构书面承诺信息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是防范欺诈发行的核心防线。其次,发行公司需履行技术保障义务,所选择的直播网站应尽可能保证投资者上网通畅,避免因网络卡顿或崩溃导致投资者无法平等参与。再次,发行公司还需履行报备义务,整个直播推介的内容必须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以备监管机构事后审查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此外,主承销商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协助与监督义务,必须积极协助新股发行公司做好网上推介活动的各项筹备与执行工作,确保推介流程符合监管规范。在实务争议焦点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推介中脱口而出的未披露信息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网络故障导致部分投资者未能参与是否违反公平原则等。因此,主承销商应提前对直播网站进行压力测试,并对高管推介发言进行严格的合规预审,确保所有口头表达与招股说明书等法定披露文件保持绝对一致,切实防范因直播推介不当引发的合规风险与投资者索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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