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了公开原则、统一平台、公开范围与例外情形,要求对特定当事人进行匿名处理并删除个人敏感信息,规定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上传,同时确立补正裁定公布、不得随意修改撤回等规则,对促进司法公开与保护隐私具有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48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不予公开。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这里的个人隐私需结合案件性质判断,例如婚姻家庭纠纷中可能涉及私密信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出于特殊保护不予公开;调解书反映当事人处分权,通常不公开。实务中,对是否属于其他不宜公开情形,须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程序严格。公众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公开文书,但涉及上述例外的文书无法查阅。建议当事人如认为案件涉及隐私或不适宜公开,可在审理阶段向法院书面提出,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法院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也会告知当事人公开范围,以便行使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不予公开不等于不公开审理,两者不同。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要求上网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真实姓名或名称,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部分人员姓名匿名处理,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同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这一制度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实务操作中,法院专门机构在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常用符号替代姓名。当事人发现文书中有未删除的个人信息,可及时向承办法官或法院专门机构反映,要求更正。需要注意,匿名处理并非绝对,对普通案件当事人仍显示真实姓名,因此公开判决可能对个人声誉产生影响。建议涉及敏感信息的当事人提前向法院说明情况,避免公开后被动。法院还通过网站、触摸屏等方式告知公众相关规定,确保可预期性。

上网裁判文书公布后发现错误能否修改或撤回?

规定明确,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不一致的除外,不得修改或更换。如果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补正裁定。对于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文书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这意味着基层法院无权自行撤回上网文书。实务中,常见的撤回理由包括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发现文书存在重大错误影响司法公信力等。对于一般笔误,通过公布补正裁定即可,无需撤回。当事人如果发现上网文书与送达版本不一致,可向法院反映,要求更正或说明。法院发现存在笔误或技术处理不当,应由专门机构协调及时处理。需要注意,撤回决定程序较严格,体现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严肃性。建议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保存好送达的正式文书,与上网版本核对,维护当事人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