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 | ||||
主办单位性质 | |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 ||||
网站名称 | | ||||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有效证件号码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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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 ||||
网站接入方式 | | ||||
服务器放置地 | | ||||
网站首页网址 | | ||||
网站域名列表 | | ||||
IP地址列表 | |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 | ||||
相关法律服务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网站需要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根据该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向社会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均应依法向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境内从事此类服务。判断是否属于非经营性服务,关键在于服务性质是否具有营利特征,实践中通常参照是否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服务等标准加以区分,经营性服务应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而非备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若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则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须一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还应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备案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备案人须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备案登记表,材料齐全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实务中,网站主办者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因为填报虚假备案信息将面临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的严厉处罚,且接入服务商在已知或应知备案信息不真实时也不得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网站备案后需要履行哪些持续合规义务?
完成备案并非一劳永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须履行多项持续合规义务。首先,网站开通时应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同时须按系统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网站指定目录下,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录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办理备案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的将处一万元罚款。再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服务提供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省通信管理局将通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此外,服务提供者还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有权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建议网站主办者建立合规台账,将标注义务、变更时限与年审时间纳入日常管理,避免因疏忽引发行政处罚。
未备案或违规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办法对各类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未履行备案手续即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关闭网站;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最为严厉,直接由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且接入服务商在已知或应知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仍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也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此外,未按规定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或未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一万元罚款。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而言,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接入服务的同样会被处一万元罚款,对被处罚关闭网站的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接入服务。实务中,网站主办者应在上线前完成备案,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服务范围与备案一致,接入服务商则应落实备案信息记录、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和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双方均需防范因合规疏漏导致的罚款与关站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