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网络教育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活动,保证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2)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涧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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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需要满足哪些审批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相关规定,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以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具体而言,举办者需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且还必须报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准。这一双重审批机制体现了国家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教育的高度审慎态度。在实务操作中,这意味着仅仅获得地方省级部门的许可是不够的,还必须取得国家层面的最终核准文件。此外,对于在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或者正在举办的此类网校和教育网站,同样不能豁免审批义务,必须按照新规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如果未能获得批准,必须立即停止所有的网上教学活动。常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审批层级是否完备以及历史遗留机构的整改合规性上,若未取得双层级核准即开展招生教学,将面临被责令停业及追究法律责任的高风险。
未经批准以网络大学名义招生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擅自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者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教学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管理公告,违规者将被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实务中,这种责任不仅包括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网站和域名等,还可能涉及对相关负责人的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涉及诈骗或非法经营的话。此外,对于以远程教育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的未授权行为,同样适用上述严厉的追责机制。实务操作指引明确要求,已开展此类活动的机构必须立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未获批准前必须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有关活动。风险提示方面,机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未经国家级审批擅自使用大学名义或开展远程教育,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监管重罚,合规整改是唯一出路。
正在运营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如何应对该管理公告?
针对正在运营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该管理公告设定了明确的过渡期合规要求,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无论是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还是冠以网络大学名义或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的机构,只要是在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或正在开展相关活动的,均不能以历史原因为由豁免审批。实务操作指引要求,此类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重新审批的申请材料。对于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需依次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对于网络大学或卫星远程教育,则需直接报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应当依法暂停相关的网上教学和招生宣传活动,避免扩大违规范围。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机构认为已经长期运营且具备一定规模,便忽视重新报批义务,继续违规招生。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查处,不仅面临被强制关停的风险,还可能因未退费等问题引发大规模维权纠纷,相关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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