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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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各电商经营者摩拳擦掌筹备“双11”大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3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网络知产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电商平台意见”》)。

 

《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下称“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下称“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商平台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下称“平台商家”)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商平台意见》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本文就该两个司法解释涉及的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作简要评介。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集中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和责任(第41-45条),其中包括权利人侵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措施并转送平台商家、平台商家不侵权通知、电商平台转送权利人、权利人投诉或起诉等通知与声明机制。对此,权利人认为要求其在收到电商平台转送的平台商家不侵权声明后15天内投诉或起诉,时间太紧,根本来不及准备;而平台商家则抱怨“双11”大促等集中促销活动时间有限,15天的等候期导致其错失促销良机,遭受重大损失;而电商平台若处置不当,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电商平台意见》和《网络知产批复》厘清了相关界限、明确了相关操作规定:

 

1、电商平台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就《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与声明机制制定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如果权利人的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商平台可以要求其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相应地,平台商家发出不侵权声明涉及专利权的,电商平台也可以要求其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对于15天的投诉或起诉期限,《网络知产批复》明确,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显然,该规定回应了权利人的呼吁。

 

2、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恶意利用通知与声明机制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商家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电商平台意见》明确,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值得电商经营者关注的是,《网络知产批复》和《电商平台意见》同时将《电子商务法》关于“恶意声明”的规定对等适用于平台商家,亦即,如果平台商家因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导致电商平台终止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并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对平台商家“恶意”发出不侵权声明的认定,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提供伪造或者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通知已经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

 

3、尽管有上述通知与声明机制,但因情况紧急,电商平台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或者电商平台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平台商家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或平台商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商家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商家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商平台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虽然《电商平台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合理审慎的递进措施是否同样适用于针对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后,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看,电商平台应当享有合理判断其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权利。

 

对此,《电商平台意见》从另一角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判断电商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量的因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是否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形;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对平台商家利益可能的影响;电商平台的服务类型和技术条件等。如果平台商家有证据证明通知所涉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电商平台可以据此暂缓采取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如何判断其“应当知道”平台商家侵害知识产权呢?《电商平台意见》规定,电商平台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1)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商家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2)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3)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4)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显然,电商平台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加强合规管理,严格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避免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平台商家侵害知识产权而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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