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章摘要 本指引旨在强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自身在承诺及履行方面的行为规范,核心要求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明确履约时限,禁止使用模糊词语;承诺前需论证可实现性,涉及审批的应披露审批及补救措施;存量不合规承诺应在六个月内重新规范,无法履行的可经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或豁免,相关方须回避表决;收购人承接原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应及时披露,非客观原因变更承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超期未履行将记入诚信档案并面临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申请将审慎审核;若承诺时已知不可履行,将限制表决权并依法处理。该指引为上市公司承诺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操作框架,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三、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四、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八、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4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如何确保可履行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在作出承诺前,必须对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公开披露论证结果,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如果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类型,并同时披露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具体补救措施。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承诺方利用信息优势作出虚假或空头承诺,误导投资者决策。实务操作中,承诺方应当建立内部评估机制,结合行业政策、自身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资产权属状况等进行可行性测试,并留存论证底稿。对于涉及资产注入、同业竞争解决、产权瑕疵消除等常见承诺,还应考虑审批周期、第三方配合度等外部因素。若承诺作出后因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应及时披露;若因自身原因确已无法履行,需提出替代方案或豁免申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必须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需发表意见。风险提示方面,若承诺方未能证明其已进行合理论证,监管机关可能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进而采取监管谈话、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甚至在查实后限制其表决权。因此,承诺方务必在承诺作出环节即保持审慎,确保承诺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避免使用模糊措辞。

承诺无法履行时能否变更或豁免?

当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时,承诺相关方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义务。该程序的核心是股东大会审议,且必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在表决中回避,防止利益冲突。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直接说明原因;二是除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申请豁免履行。无论何种情形,变更方案都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必须就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专项意见。如果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已到期,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将触发诚信档案记录和监管措施。实务操作中,承诺方应提前准备详尽的变更理由、替代方案的可执行性分析、对上市公司影响评估等材料,并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以争取股东大会支持。同时,原有承诺在变更方案通过前仍然有效,承诺方不得以申请变更为由擅自停止履行。若监管机构有证据表明承诺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其不可履行,则不适用变更豁免程序,而将依法从严处理,包括限制表决权等措施。因此,变更豁免绝非随意之路,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并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超期未履行承诺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可能面临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甚至将承诺相关方的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此外,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监管机构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将采取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这意味着承诺未履行将直接影响承诺方的后续资本运作和融资能力。更为严厉的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监管机构将依法处理,并在问题查实后、责任人处理前及整改前,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这将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发现承诺事项不符合指引要求,应及时披露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从实务角度看,超期未履行承诺不仅面临行政监管,还可能引发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因为承诺不实或违约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建立承诺履行台账,专人跟踪进度,及早识别履约障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被动等待监管处罚。总之,承诺的严肃性极高,任何懈怠或规避行为都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务必审慎对待承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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