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文章摘要       一、以滩涂围垦成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一)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以滩涂围垦成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一)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原件);

      4、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5、成陆后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其中,有立项批文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书(原件)。

      (二)2004年8月1日后,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应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主体应当与《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上载明的主体相一致。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来源记载为“划拨”。土地用途的记载,对无立项批文的,按“其他未利用土地”记载;有立项批文的,按立项批文上土地用途记载。属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

      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储备的房地产登记

      (一)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原件);

      6、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7、地籍图(原件二份);

      8、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二)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除上款外的划拨国有土地的,在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5、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6、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原件);

      7、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8、地籍图(原件二份)。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

      三、储备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储备计划载明的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条第(一)款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0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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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风险包括:1)土地权属风险——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被收回的风险;2)项目审批风险——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3)拆迁安置风险——项目涉及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项目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5)合同履约风险——项目转让合同、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等是否存在重大履约风险。建议在并购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合作模式选择——股权合作(一方以土地入股、另一方以资金入股)vs 项目合作(联合开发协议);2)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需评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资金投入安排——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资金到位保障机制;4)利润分配机制——按出资比例分配还是按约定比例分配,成本分摊方式;5)退出机制——合作期满或条件成就时如何退出,股权转让的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合作前由专业律师起草和审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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