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第三季度/总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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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召回意见稿”),并于7月16日公布。

根据召回意见稿,生产、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生产者”)是存在环保缺陷的机动车[2]的召回主体。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并且每隔3个月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拒不召回、拒不进行召回备案或者拒不提交阶段性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罚款、吊销有关许可等处罚。

 

二、互联网

 

(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范

 

1、《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8月22日,国家网信办正式颁布了经征求意见后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儿童信息规定”)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儿童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杨春宝律师团队曾在上一期的TMT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第二季度/总第2期)中进行了详细介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定删除了关于明示同意例外的规定,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二)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事实上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

近年来,关于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急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杨春宝律师团队也在本月发表了相关文章对此进行探讨[3])。为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8月8日发布《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国标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标草案明确规定,App不得收集与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且在对外共享、转让个人信息前,App应事先征得用户明示同意。国标草案还规定,当同一个App有2种或2种以上服务类型时,应允许用户逐项开启和退出服务类型,并且,开启或退出的方式应易于操作。此外,App应以实现服务所必需的最低合理频率向后台服务器发送个人信息。国标草案还对常用服务类型的最少信息和最小权限范围作出了规定。例如,对于地图导航类的App只能收集网络日志和精准定位信息两类个人信息。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该国家标准虽尚未正式实施,但仍对App运营企业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建议广大App运营企业关注国标草案的相关规定,以规范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网络诚信体系相关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国家网信办于7月22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失信主体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失信主体意见稿明确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

  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未按要求限期履行;

  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行为的主体将会被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将被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对于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2、行业标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草案)》

为了规范电商企业诚信问题,7月4日,商务部公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诚信档案行标”)草案,并向有关行业协会、单位、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诚信档案行标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电商平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开展电商企业诚信档案管理。诚信档案行标明确规定了诚信档案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方面,具体包括电商企业的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息、社会信息和其他信息。评价方式则采用分层建模方式(建立三级指标模型),对评价内容进行考核,并分别计算出各类信息的得分情况,得分总和即为该电商企业的最后评价得分。

 

(三)与信息服务相关的规定

 

1、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

8月10日,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展意见”),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的发展做出了相关指导。

根据发展意见,教育APP应当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教育APP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在2019年底前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发展意见还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规范教育APP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也不得将教育APP的使用与各类评优挂钩。

 

2、《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校外线上培训),7月12日,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相关证明、报告后,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备案。在培训时长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在培训平台收费方面,如系按课时收费,则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如系按培训周期收费,则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如系预付费,则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对于违反实施意见的相关机构,将可能受到停止培训平台运营、下架培训应用、关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处罚。

杨春宝律师团队强烈建议,从事校外线上培训的企业和/或平台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积极自查与整改,以避免受到相关处罚。

 

3、《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于9月10日公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络生态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生态意见稿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其中将网络信息内容分为鼓励制作的信息(7种),禁止制作的违法信息(10种)和不得制作的不良信息(10种)三大类。意见稿同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意见稿还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该意见稿对各类网站、公众号的运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建议该等企业关注意见稿中的信息分类,尤其应重点关注禁止制作和不得制作的信息,以确保自身发布的内容合法合规。

 

(四)与网络经营者相关的规范

 

1、《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30日发布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促销行为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促销行为意见稿,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5]促销行为意见稿还要求,卖场、商场、市场、电商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相关经营者折价、减价。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该项规定对近年来火爆的各类电商平台的大型促销活动影响较大,待本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各大电商平台在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尤其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促销。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

为了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6日公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根据网络货运[6]办法,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网络货运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此外,该办法还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将运单数据上传至该系统。

 

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中国民用航空局于7月11日公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航空服务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航空服务意见稿对通过网络销售客票的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根据该意见稿,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无误。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1)不得为未经承运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客票销售渠道;(2)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以及,(3)应当记录、保存相关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至少三年。此外,航空服务意见稿还对乘机、行李运输、航班超售、旅客投诉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三、文化传媒

 

1、《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化促进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化促进意见稿明确了7类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的文化作品。意见稿同时鼓励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用地、技术、人才、税收等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给予支持。此外,意见稿还鼓励文化资本投资,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并购重组。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自即日起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前者主要对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后者主要涉及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随着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和旅游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有理由相信在该两部法规废止后,相关部门将在不久后出台新的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趋势的法律规范。

 

四、电信

 

1、《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携号转网[7]管理,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工业信息化部于7月31日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转网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转网意见稿列举了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需满足的条件,包括:①已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②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③已结清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的电信费用;④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以及⑤入网已满120日。携出方[8]应当为不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便捷方式以满足条件。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携出方应当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用户通过向携入方[9]提交携出授权码、本人身份信息证明及申请携号转网号码相对应的有效移动电话卡即可完成携号转网。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召回意见稿第三条 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3] 具体内容请移步本公众号文章《ZAO!怎样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你“造”吗?》

[4] 失信主体意见稿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

[5] 关于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5月30日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杨春宝律师团队也曾撰文对此进行探讨,具体内容请移步公众号文章《电商们,小心!不能再玩价格“障眼法”了》。

[6]网络货运办法 第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此处实际承运人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7]转网意见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8] 携出方指用户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9] 携入方指用户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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