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怎么办?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公司决议等文件,然后咨询专业股权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行使知情权、分红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等权利。如大股东滥用权利,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遵循:1)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程序;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3)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权或外商投资的,还需履行审批程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怎么办?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公司决议等文件,然后咨询专业股权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行使知情权、分红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等权利。如大股东滥用权利,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遵循:1)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程序;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3)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权或外商投资的,还需履行审批程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