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键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财税外汇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最后更新: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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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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