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最后编辑于:2019-06-12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基金管理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如管理人未履行信义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未及时披露信息等;2)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对违规募集、违规运作等行为进行投诉;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权利。关键是要保留基金合同、认购确认书、风险揭示书、管理人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私募基金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基金投资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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