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专利申请号能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02)




问:


我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工作,今年即将转业,在1999年10月29日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立体方位输入按键”,申请号为99122164.8并在2000年8月9日公布,但由于中国专利局进入实质审查的时间长,到现在还没有授予专利权。在2001年8月我发现阿尔卡特(alcatel.com.cn)中国通信制造的OT300-OT700各系列手机都采用了我设计的技术,并叫做“多方位导航键”(3 positions 5 drivekey)。


在2002年1月13-22日我在中国专利局的计算机检索中心利用世界专利和中国专利进行检索,可以查到自己的专利申请,而利用各种关键字却查不到对方在此领域的专利文件。也就是说我这一技术存在被非通告使用的情况。


在www.alcatel.com.cn网站,我看到介绍其最新产品中,对‘多方位导航键(3 positions 5 drivekey)’的介绍是其公司最新提出的概念和设计理念,与我的专利申请书中陈述相同。


综上请教专家:
1,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取得专利权之前,我是否有权提出侵权和索赔以及终止侵权的权利和可能。
2,我应该到哪里提出诉讼。
3,在专利中心的资料库中的检索可以作为证据吗?
4,费用可以减缓吗?
5,诉讼周期要多长,我可以联络相关技术产品生产厂家取得支持进行合作来进行诉讼吗?



答:


对于您的问题简答如下:


1、专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在取得专利权之前,您还不能基于专利权主张索赔及停止侵权的权利。当然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您可以要求阿尔卡特公司支付适当费用。


2、由于您在现阶段只能要求该公司支付适当费用,因此只能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3、在专利中心的检索资料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您的专利申请号也是证据之一。


4、您所指费用是指诉讼费?象您这种情况,通常很难减缓,当然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决定。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于您只能要求该公司支付适当费用,而其他厂家若并非该专利申请人,则不能参加诉讼。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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