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工作,今年即将转业,在1999年10月29日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立体方位输入按键”,申请号为99122164.8并在2000年8月9日公布,但由于中国专利局进入实质审查的时间长,到现在还没有授予专利权。在2001年8月我发现阿尔卡特(alcatel.com.cn)中国通信制造的OT300-OT700各系列手机都采用了我设计的技术,并叫做“多方位导航键”(3 positions 5 drivekey)。 在2002年1月13-22日我在中国专利局的计算机检索中心利用世界专利和中国专利进行检索,可以查到自己的专利申请,而利用各种关键字却查不到对方在此领域的专利文件。也就是说我这一技术存在被非通告使用的情况。 在www.alcatel.com.cn网站,我看到介绍其最新产品中,对‘多方位导航键(3 positions 5 drivekey)’的介绍是其公司最新提出的概念和设计理念,与我的专利申请书中陈述相同。 综上请教专家:
对于您的问题简答如下: 1、专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在取得专利权之前,您还不能基于专利权主张索赔及停止侵权的权利。当然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因此您可以要求阿尔卡特公司支付适当费用。 2、由于您在现阶段只能要求该公司支付适当费用,因此只能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3、在专利中心的检索资料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您的专利申请号也是证据之一。 4、您所指费用是指诉讼费?象您这种情况,通常很难减缓,当然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决定。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于您只能要求该公司支付适当费用,而其他厂家若并非该专利申请人,则不能参加诉讼。 杨春宝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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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仅取得专利申请号能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仅取得专利申请号且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申请人尚不具备完整的专利权,因此无法直接提起主张停止侵权和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此阶段,专利申请处于临时保护期,法律规则的核心在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申请人利益。实务中,申请人只能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种费用并非侵权损害赔偿,而是基于专利公布后社会公众已获知技术内容的对价补偿。风险提示方面,申请人切勿在此阶段盲目发送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或提起侵权诉讼,否则可能因缺乏权利基础而败诉甚至面临反诉风险。正确的实务操作指引是,密切关注授权进程,在授权前仅以主张适当使用费为诉求,向实施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注意收集对方实施技术的证据以及自身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初步证明,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发明专利公布后未授权期间应如何主张权利及确定管辖?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之前的过渡期间,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能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而无权要求对方停止实施行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实务操作指引明确指出,由于现阶段诉求仅为支付适当费用,不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属管辖或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适当费用】的标准,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该技术领域的研发成本、实施该发明所获利润、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以及同类技术的许可费率等因素。风险提示方面,申请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准确识别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管辖错误不仅会导致案件被移送,还会错失维权最佳时机。同时,在此期间起诉必须明确诉讼请求仅为支付适当费用,若错误主张停止侵权将被法院依法驳回。
专利临时保护期诉讼的举证要点与周期预期是怎样的?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主张适当费用的诉讼中,举证要点与诉讼周期预期是实务操作的关键环节。关于举证要点,申请人必须提供两方面的核心证据:一是证明自身专利申请已依法公布且技术方案具有授权前景的证据,例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计算机检索中心的检索资料、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及申请号等;二是证明对方实施了该已公布发明的证据,如对方产品技术特征与公布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比对分析、产品购买公证等。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方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专利申请公布的权利要求范围内。风险提示方面,若证据保全不及时,对方极易在获知诉讼后修改技术方案或销毁证据,导致举证困难。关于诉讼周期预期,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通常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法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同样可依法延长。因此,此类纠纷整体周期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申请人需做好充分的资金与时间成本预期,并在此期间持续关注专利实质审查进展,确保权利最终获得稳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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