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之二(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针对申请人已提交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受理通知书,随后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因他人已注册相同字号而被工商部门拒绝核准名称的情形,由杨春宝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律师明确指出,商标权与商号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分别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仅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本案中,申请人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且无证据表明他人注册字号存在恶意或混淆,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冲突,不能据此申请撤销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字号。文章旨在提示经营者应尽早同时布局商标注册与字号登记,并注意在先权利冲突风险。

问:


我在03年8月份在43类上申请了服务商标,但受理通知书还没拿到,在04年4月份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可在核准名称时,工商局说在3月份就有人注册了,不让我用,请问杨律师,我拿到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是否就能用了,能否请求撤消另一个企业的字号?



答:


商标与商号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因此涉及驰名商标或者涉及不正当竞争时,二者才会发生权利冲突。你所说的情况无法看出有何权利冲突,不能申请撤销他人商号。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受理通知书能否对抗他人已登记字号?

商标受理通知书仅是商标局对注册申请予以受理的程序性文书,表明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律制度,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产生,而非自申请日或受理日起产生。因此,仅持有受理通知书不能对抗他人在先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企业字号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核准登记后即产生相应的名称权。两者权利基础不同,效力范围也不同。在实务中,如果申请人尚未取得商标注册,便无法以商标权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字号或撤销字号登记。即使日后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但他人字号登记在先且无主观恶意,也未从事攀附商誉或混淆来源的行为,则一般不能追溯性地否定他人在先字号的合法性。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商标注册与字号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审查标准,不能将受理通知书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凭证。遇到字号冲突时,应综合评估对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非简单依赖受理通知书。因此,建议在申请商标的同时,若计划使用该标识作为字号,应尽早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避免因时间差导致权利真空,增加后续维权难度。

商标与字号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权利冲突?

商标与字号属于两种不同的商业标识,分别承载商品来源和经营主体身份识别功能。商标法主要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则规制字号的登记与使用。一般情况下,二者各司其职,不会产生法律冲突。但法律亦设置了特殊情形下的协调规则,具体而言,当商标达到驰名状态时,由于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法律给予扩大保护,即使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登记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也可能因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损害其商誉而构成侵权。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不限于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利用该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而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商标权与字号权发生冲突的典型情形。处理此类冲突时,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产生市场混淆,即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字号的使用方式、双方经营范围的关联程度、地域分布等因素。如果字号登记人出于恶意,或者虽然善意但客观上造成混淆,则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原则寻求救济,包括请求责令停止使用字号或变更字号。但前提是权利人必须具有比字号权利人更强的在先权利基础,或者证明对方存在明显违法性。对于普通商标而言,若尚未达到驰名程度,且对方字号登记在先并合法使用,商标权人难以单纯基于商标权对抗字号权。因此,经营者应提前规划商业标识策略,避免陷入冲突困局。

何种条件下可申请撤销他人企业字号?

申请撤销他人企业字号并非随意可行,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字号权源于企业名称登记,受行政程序保护,撤销字号通常意味着对企业名称登记行为的否定,因此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实体条件看,可撤销他人字号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字号登记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词汇、具有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序良俗;第二,字号的使用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且达到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程度。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例如在先注册商标权或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权益,同时证明对方登记使用字号的行为具有恶意或客观导致市场混淆。如果字号权人在知道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故意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以攀附他人商誉、误导公众为目的,则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即使字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只要可能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利益,也可请求撤销。在程序上,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字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胜诉判决生效后,凭判决书请求登记机关强制执行。实务中,举证责任在请求撤销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或混淆事实,以及自身权利的合法性和在先性。如果缺乏这些要件,撤销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因此,建议权利人在遇到字号冲突时,首先要固定证据,包括商标权利凭证、字号登记信息、宣传使用证据、销售记录等,再决定采取行政投诉还是司法诉讼路径。同时要注意,提起撤销字号之诉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总之,撤销他人字号属于较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必须基于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仅凭申请商标的事实或受理通知书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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