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合同期满后对剩余的产品处理办法(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版权合同期满后剩余库存产品处理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在著作权法及合同法无明文规定时,应依据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处理。实务中,若出版合同约定了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且出版社已按印数支付稿酬,则图书销售风险由出版社承担,其享有继续销售库存的权利。然而,若库存量巨大且按市场情况足以销售百年,可能引发显失公平的争议。文章提示在版权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库存处理的期限与方式,以防范法律风险,平衡双方利益。

问:


在版权合同中给对方有销售处理库存产品的权利,但剩余产品大量,按其现在的市场情况,对方的库存足以销售百年。著作权法及合同法中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只是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显失公正原则。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


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在出版合同中会约定支付稿酬的方法,通常除支付基本稿酬外,还会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既然已经按印数支付了印数稿酬,销售风险归于出版社,当然其亦有销售的权利。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版权合同期满后,出版社能否继续销售剩余库存?

在版权合同期满后,关于剩余库存的处理,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赋予了对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销售处理库存产品的权利,那么出版社在合理范围内有权继续销售。然而,由于著作权相关法律对此缺乏直接的明文规定,实务中必须引入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利益平衡。通常情况下,出版合同会约定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如果出版社已经按照实际印数支付了相应的印数稿酬,这意味着图书的市场销售风险已经转移给出版社承担。因此,出版社享有销售这些库存的权利是具有法律和商业基础的。但是,这种销售权并非绝对无限制的,如果库存数量极其庞大,按照正常市场情况足以销售百年之久,这就超出了正常的库存清理范畴,可能触及显失公平的底线。此时,著作权人可以主张重新协商库存处理方案,或者要求对超过合理期限的销售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自身权益受到长期的不合理损害。

面对足以销售百年的巨大库存,著作权人如何维权?

当面对出版社以处理库存为由,长期销售足以维持百年之久的巨大库存产品时,著作权人的维权核心在于打破这种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利益失衡状态。由于现行法律对合同期满后的库存数量及处理期限没有硬性规定,著作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出版社违法,但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权利。实务操作中,著作权人首先应当收集并固定证据,证明现有库存数量远远超出正常合理的清理范围,且按当前市场流通速度需要极长时间才能消化完毕。其次,著作权人可以向出版社发出正式的协商函,指出百年库存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剥夺了著作权人在合同期满后另行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获利的商业机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如果协商不成,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库存处理条款,或者要求出版社对超出合理库存期限的部分支付额外的报酬。风险提示方面,著作权人在签订版权合同时,务必对库存处理条款设置严格的数量上限和明确的清仓期限,避免留下法律漏洞。

印数稿酬的支付如何影响版权库存的处理权?

印数稿酬的支付方式在版权合同实务中直接决定了销售风险的归属,进而深刻影响合同期满后的库存处理权。在传统的出版模式下,稿酬通常由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两部分组成。基本稿酬是对作品智力成果的基础对价,而印数稿酬则是根据实际印刷数量支付的报酬。当出版社按照合同约定的印数向著作权人全额支付了印数稿酬后,这标志着出版社已经买断了这批印刷品的销售权,同时也意味着其自愿承担了这批图书未来可能滞销的商业风险。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既然出版社承担了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它自然也享有在合同期满后继续销售这些库存以挽回成本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如果出版社利用这一条款,一次性印制极大数量的库存,导致在合同期满后仍能长期持续销售,这实际上是将自身的商业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著作权人,限制了作品的后续传播价值。因此,在实务争议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印数稿酬的支付情况、库存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目的,来判断继续销售库存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