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侵犯国内公司著作权,该怎么办(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外公司侵犯国内公司著作权的维权路径,明确中国法院基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享有管辖权,权利人可在国内起诉;实际控制人为国内人士时,需有共同侵权证据方可追诉。实务上应先固定证据、发送律师函寻求和解,再视情况提起诉讼,并注意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

法律桥网友问:请问各位律师朋友,国外公司侵犯国内公司著作权,该怎么办?国内公司起诉到国外公司所在地还是在国内起诉?
如果这个国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内人士,是否可以在国内起诉?谢谢回答。


王东律师解答:
1、管辖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和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受害人在中国、侵权结果在中国。因此,你完全可以在中国起诉;
2、如果国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内人士,除非你有证据显示该控制人与国外侵权公司共同侵犯你的著作权,否则不能诉该国内人士;
3、操作上,收集侵权证据是优先的问题。建议发律师函给该国外公司,要求赔偿和停止侵权,经验证明很多外国公司都会认真对待律师函并愿意谈判;如果谈判破裂,再采取诉讼。诉讼中注意,包括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所有其他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地律师公证并经使领馆的认证。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外公司侵犯国内著作权应在哪里起诉?

根据中国法律,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只要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国内公司作为权利人,其住所地、经营活动地以及市场利益受损结果均位于中国,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权利人完全可以在中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原告通常会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或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相关法院的管辖和后续执行会更加便利。起诉前需要准备权利归属证明、侵权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主体信息。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包括外国公司注册证明、委托手续等,必须履行公证认证程序,否则可能因形式要件欠缺而影响立案和审理。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最符合管辖规则且便于执行的法院,以提高维权效率。

实际控制人是国内人士能否被追责?

实际控制人为国内人士并不当然导致其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因公司侵权行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组织、指使或协助国外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其本人决策并推动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侵权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此时可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可将该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外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原告需要重点收集能够显示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公司注册登记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往来邮件、聊天记录、涉案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利益分配协议等,以证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行为。如果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拥有股权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足以证明个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实际控制人的诉请。此外,若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理论上可主张揭开公司面纱,但涉外情形下证明标准较高,应谨慎评估并准备充分证据。

涉外著作权维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涉外著作权维权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对侵权网站页面、产品实物、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应通过公证、时间戳、录像等方式固定,并明确记录获取网址、时间和操作过程,防止证据灭失。第二,建议率先发送律师函。很多外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会认真对待并愿意谈判,此举成本较低且能快速止损。律师函应清晰载明权利归属、具体侵权事实、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的内容,并附上初步证据。若对方不予回应或谈判破裂,再启动诉讼程序。第三,诉讼准备要全面。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包括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等,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手续,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信。第四,重视执行可行性。即便胜诉,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判决执行可能面临较大困难,需要提前调研其在中国是否有分支机构、代表处、合资项目或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线索。第五,整个维权过程涉及外国法、冲突规范及跨境取证,建议委托具备涉外诉讼经验的律师,制定包括谈判、诉讼和执行在内的整体策略,合理控制时间和费用成本,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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