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摄影经营者遭遇同业对手以新旧作品对比方式进行贬损宣传的行为,分析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文章指出,该行为属于比较广告范畴,比较广告本身未被法律禁止,但若借比较之名贬低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损害其商誉,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实务中,经营者应避免使用批判性比较广告,否则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文对广告合规与竞争行为边界具有提示价值。

法律桥网友问:我们都是在一个地方搞摄影的。这段时间他们拿着我们以前给别人用传统像机拍的婚纱放在他们店里面,和他们现在用数码照的对比,然后在说我们照的垃圾等等之类诋毁的话。请问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急呀!


答:此种行为的性质属于一种以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所谓的比较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由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比较广告可分为批判性的比较广告和攀附性的比较广告两大类。批判性的比较广告是对竞争对手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批判或贬损,因此被认为是不当阻碍竞争对手的行为。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比较广告的使用,但是利用比较广告对他人的商誉进行贬损,应当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王小兵)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比较广告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较广告本身是市场推广中常见的手段,法律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当比较广告中针对特定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服务进行贬低、诋毁,或者通过片面对比、夸大自身优势、歪曲对手品质等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时,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具有“批判性”和“误导性”。如果广告内容客观、真实,且对比方式合理,不涉及贬损他人,通常属于正当竞争行为;反之,若含有贬低性言辞、不实陈述或暗示对手产品低劣,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秩序。具体到实务中,经营者需要举证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贬损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商誉损害或市场份额下降等后果。法律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环境与经营者的商誉权益,因此任何借比较之名行诋毁之实的广告行为都面临法律制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建议经营者在制作比较广告时,务必确保信息真实、全面、不针对特定对手进行负面评价,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遭受比较广告诋毁时如何维权?

当经营者发现竞争对手利用比较广告对自己进行贬损或诋毁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首先,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媒介、网络链接、截图、公证等,同时收集自身商誉受损或业务流失的相关证据。其次,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程序相对快捷,且行政机关可主动调查取证,适用于事实清楚的违法广告。另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实施了贬损性广告行为、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法院会重点审查广告内容是否具有贬损性,是否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解,以及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此外,如果贬损内容严重失实,还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可以一并主张。维权过程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并注意诉讼时效。对于网络广告,还需及时通知平台删除下架,防止损害扩大。总之,积极维权既能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正当比较广告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在哪里?

正当比较广告与商业诋毁的核心界限在于广告是否“客观真实、公正合理”以及是否“针对特定竞争对手进行贬损”。正当比较广告通常基于可验证的事实,比如产品性能、价格、服务等指标进行对比,对比内容真实、全面,不使用侮辱性、贬低性语言,不误导消费者。而商业诋毁则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歪曲事实,或者虽使用真实信息但采用片面、误导的对比方式,如只突显对手劣势而回避其优势,或者使用“垃圾”“最差”等主观贬损词汇,使消费者对竞争对手产生负面印象。法律尊重经营者的言论自由和商业表达,但禁止以损害他人商誉为代价进行竞争。实务中,判断标准包括:对比对象是否明确指向竞争对手、对比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对比方式是否公平(如是否使用相同基准)、广告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例如,仅以自家数码照片与对方传统照片对比并宣称“我们更先进”通常不违法,但若加上“他们的照片是垃圾”等贬损评价则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另外,即使对比内容属实,但使用侮辱性语言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商誉,而非仅事实真实性。因此,企业在制作比较广告时必须谨慎措辞,避免主观贬损,确保每一句表述都有可靠依据,并考虑是否会引起消费者误解,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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