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以下的事情,请赐教:
1、我公司自己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国内经过注册已经取得该软件的版权,那么我公司的该软件产品在国外销售的化,如何才能够保护该软件的版权呢?
2、我公司自己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国内没有注册该软件的版权,那么我公司的该软件产品在国外销售的化,又如何才能够保护该软件的版权呢?
举例,国外指:美国
答:
以美国为例,中美均是WTO成员国,均应遵守TRIPS协定。因此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在美国应当得到同样的保护。而且,著作权自软件创作完成即享有,并不以登记为条件。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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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版权在国外如何获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版权在国外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与版权自动保护机制。以中美两国为例,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双方均需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规则。根据这些国际条约,缔约国国民的著作权在其余缔约国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因此,中国企业在自主研发完成软件后,只要该软件在中国合法享有著作权,当该软件产品出口销售至美国等缔约国时,无需在当地重新申请注册,即可依据当地法律自动获得与本国同等的版权保护。实务中,企业需注意保留好软件开发的原始记录、源代码文档以及首次发表的证据,以便在发生跨国侵权纠纷时能够顺利主张权利。跨国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明自身为合法权利人,而非重新获取权利,理解并运用国际条约是软件出海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步骤。
软件在国内未进行版权登记会影响国外保护吗?
软件在国内未进行版权登记完全不会影响其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中的自动取得原则,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该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不以登记注册为法定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在国内向版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登记证书,只要软件是由企业自主研发完成,其就天然享有该软件的完整著作权。当该软件进入国外市场时,依据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国外同样承认这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缺乏登记而拒绝保护。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虽然未登记不影响权利的归属与存在,但在跨国维权诉讼中,如果没有官方登记证明,权利人在举证自身为软件著作权人时将面临极大的困难与较高的证明标准。因此,尽管登记非强制,但为了降低跨国维权的举证风险,强烈建议企业在软件出海前完成国内版权登记。
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在跨国维权中有什么作用?
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在跨国维权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初步证据效力,是降低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的关键法律文件。虽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但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是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在跨国诉讼或行政维权中,国外执法或司法机关对权属的审查同样严格。国内版权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这意味着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持有登记证书的企业即被推定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这种初步证明效力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避免在跨国诉讼中因提供大量原始开发底稿、源代码等复杂证据而产生的巨额公证认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实务中,企业在软件出海前进行版权登记,相当于提前固定了权属证据,一旦在海外遭遇盗版或侵权,登记证书将成为迅速启动维权程序、要求平台下架侵权产品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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