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纸版面著作权(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新闻工作者咨询的报纸版面著作权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明确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均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并非权利产生的前提,仅具有证据意义。报纸因发行号虚假被主管部门停止发行,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处理,不影响版面设计著作权的效力。权利人仍可将该版面设计合法使用于其他具有正规出版资质的报纸。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出版物行政许可与民事权利保护两个不同法律范畴,避免因出版物违规而误以为著作权失效。




问:


我是从事新闻工作的,我的一位同事去年离职经商,经人介绍承包了当地的一家报纸的发行工作,在经营这份报纸的过程中,他把他设计的报纸的版面申请了注册,并且注册成功了。但是在上级的一次抽查中发现他经营的这份报纸的发行号是假的,并停止了这份报纸的发行。我想咨询一下他注册的版权有没有效?他有没有注册版权的资格?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更何况他已经获得版面的注册?但须强调的是,著作权的享有并不以注册为前提。


报纸停止发行是因为发行号是假的,但它并不影响他对版面设计所享有的著作权,他还可以将此版面设计用在其他合法出版发行的报纸上。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报纸版面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报纸版面是编辑人员对文字、图片、色彩、线条、留白等元素进行选择、编排和组合后形成的智力成果,只要其整体布局和视觉效果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印刷或其他有形形式复制,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制度对作品保护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那一刻起,无需任何行政批准或登记手续,便自动产生著作权。这一原则覆盖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体的各类作品。因此,即使报纸尚未出版发行,或者还没有办理版权登记,版面设计本身的著作权已经客观存在。对于从事报纸版面设计的工作人员来说,需要明确的是,独创性是获得保护的核心要件,而不是是否发表或者是否登记。实务中,报纸版面既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也可能被视为汇编作品或版式设计,但无论归类如何,都不妨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发生抄袭、仿冒等纠纷时,权利人应当保存设计底稿、过程文件、公开出版物等原始证据,用以证明创作完成的时间和独创性内容。此外,如果版面设计是在职务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则还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单位与个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但无论如何,作品本身受保护这一点是确定的。

著作权登记是否影响作品的保护效力?

著作权登记不影响作品受保护的法律效力,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从创作完成之时即依法产生著作权,不需要以登记、注册或者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生效条件。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经过版权登记才拥有著作权,或者以为登记可以取代创作事实,这些理解都是不正确的。登记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提供一项初步证据,证明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在登记时点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有助于在侵权纠纷中减轻举证负担。未经登记的作品,只要能提交创作底稿、手稿、电子文档的存储时间记录、首次发表或公开的媒体资料、公证证据等,同样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对于报纸版面而言,如果权利人希望更便捷地主张权利,可以自愿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并非强制义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著作权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作品是否真正具有独创性,也不审查申请人与作品之间的实际权属关系。因此,登记证书并非不可推翻的证明,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否定权利归属。在实务中,权利人应当将登记与原始创作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登记不是终局性的权利确认,最终权利归属仍以司法裁判为准。总之,著作权登记只是辅助证明手段,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也不改变自动保护的基本规则。

报纸因发行号违规停刊是否影响版面著作权?

报纸因发行号虚假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刊,属于出版行政管理层面的处理措施,针对的是报刊出版的合法性要件,例如刊号、出版许可证、年检记录等是否符合行政法规规定。而版面著作权是版权领域内的民事权利,保护的是作品创作成果不受他人侵权的排他性利益,二者的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和救济途径均有本质区别。因此,发行号违规导致报纸停刊,并不会自动消灭已经依法产生的版面著作权。只要该版面设计未曾被放弃、转让或者因法定事由而归于终止,权利人的著作权就持续有效。权利人依然可以自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在合法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介上使用该版面设计。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停刊的报纸还同时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含有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那么该版面设计可能因内容违法而不受保护,但那是基于内容合法性而非发行号问题。此外,如果报纸出版单位被吊销出版许可证,与之相关的出版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等民事合同效力可能受到一定影响,但著作权本身不因此失效。建议权利人在停刊后及时梳理该版面的创作过程证据和权属凭证,在授权他人使用前,务必核实接收方是否具备合法的出版物出版资质,并签订明确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和报酬,以避免因资质瑕疵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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