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是否只有当出现商标纠纷或者发现其它的商标有可能侵犯自己商标的时候,才能够提出自己的商标是“驰名的商标”呢?
2、当没有这些纠纷发生时,可不可以直接提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的商标”呢?如果要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要向那个部门提出呢?如何提出?
答:
《商标法》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对认定驰名商标作了相应规定,但均确立了个案认定的原则。因此,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在商标争议(包括异议、复审、侵权等)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二是在发生纠纷时向法院申请。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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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驰名商标是否只能在纠纷中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与具体的商标争议或侵权纠纷相关联,不能脱离纠纷单独申请认定。这一原则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只有在发生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复审、侵权诉讼等实际争议时,才可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如果商标没有面临任何纠纷,仅出于荣誉宣传或商业推广需要而希望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情形,相关部门不会受理此类申请。实务中,不少企业误以为驰名商标是一种可以主动申请的品牌评级,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被动保护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解决商标确权或侵权纠纷中的跨类保护问题。因此,建议企业日常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包括广告投入、销售区域、市场知名度、消费者认知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即可及时提交认定请求,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错失保护机会。同时,企业不应轻信所谓可直接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的中介宣传,以免违反法律规定并遭受损失。
认定驰名商标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驰名商标认定在个案中主要通过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进行。行政途径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具体适用于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以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案件中一并请求认定对方商标或己方商标为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司法途径则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主要适用于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依法作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其效力仅限于个案,即该认定结果仅对当前案件有效,并不自动生效于其他案件或产生终身资质。企业在选择途径时,应结合纠纷类型、管辖机关、证据准备和诉讼策略综合判断。例如,在商标异议案件中通常走行政程序,而在侵权诉讼中可直接请求法院认定。此外,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也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但核心仍以个案争议为前提。
如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必须以正在发生的商标争议或侵权纠纷为基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围绕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系统整理证明材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确定纠纷类型并选择对应的主管机关,如果是商标异议或复审案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如果是法院诉讼,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第二,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广告合同、销售发票、媒体报道、获奖证书、消费者调查等。第三,证据应形成完整链条,能证明在纠纷发生前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四,配合审查或庭审程序,可能需要补充质证或说明。第五,获取认定决定或判决文书。实务中,企业应当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使用后续补造的材料。同时要了解个案认定的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标注为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以便在需要时能快速、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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