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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国家设有专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即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该中心设在北京,统一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权利人办理登记时,可以直接与登记中心联系,自行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代理登记事宜,以提高申请的效率和成功率。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核心文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软件的鉴别材料,即能够体现软件程序及文档内容的材料,用以识别软件的客观形态;二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以确认申请主体的真实身份;三是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用以说明申请人对该软件享有权利的依据。实务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虽非取得权利的前提,但登记证书在权属证明、纠纷处理、转让许可等环节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软件开发完成后尽早办理。需注意提交的鉴别材料应与实际软件一致,身份信息应真实有效,权属文件应清晰完整,否则可能影响登记进程或登记证明的效力。
发现软件被侵权后,应如何有效获取和固定证据?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手段各式各样,不同的侵权方式对应的取证方法也不尽相同,权利人应当结合具体侵权形态选择合适的取证路径。但无论面对何种侵权情形,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请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都是最为有效和稳妥的取证办法。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购买侵权软件产品、复制侵权页面或下载侵权程序,由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和结果出具公证书,从而将侵权事实以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形式固定下来。之所以强调及时性,是因为侵权证据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内容极易被删除、修改或转移,一旦权利人打草惊蛇或拖延时间,后续取证难度将大大增加。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请求工商等政府部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借助行政力量调查取证,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行取证的困难,也可能形成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理记录,为后续协商或诉讼提供支持。需要提示的是,取证过程应注意方式合法,避免采取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以免影响证据效力甚至引发自身法律风险。
如何与公证处合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与公证处合作办理证据保全,是权利人固定侵权证据的核心环节,实务操作上有明确的路径可循。首先,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尽快联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与案件有关联地点的公证处,向公证人员说明侵权情况和保全需求,并提交自身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等基础材料,以便公证处审查受理。其次,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实施取证行为,例如购买涉嫌侵权的软件产品、对销售现场拍照录像、对网络侵权页面进行实时截取和打印、下载侵权程序并记录过程等,公证员会对整个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取证完成后,公证处就保全行为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在后续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需要特别提示的风险点包括:一是保全前应做好保密,避免侵权人察觉后销毁证据;二是取证过程应完整连贯,购得的实物、打印件、存储介质等应交由公证处封存,保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三是保全方式应合法规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公证书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通过规范地与公证处合作,权利人可以显著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为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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