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2001年申请了1项关于油田污水处理技术的国家发明专利,已受理。该技术已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在新疆油田应用产生很好的效果,CCTV新闻联播做过报道。最近,我们系分管科研的副主任林教授利用权利和关系,冒名顶替,说我已经调离学校,(实际上我没有调走)即将与塔里木油田签订1项利用这一技术的污水处理合同。对于这一项目,我们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如何有效的阻止这一侵犯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请给于建议。今天刚好是3.15,这是否属于科技学术界的打假范围。谢谢。 傅 斌
首先需确认的是,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您个人的发明,与塔里木油田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是林教授个人还是你们系或学校或某一实体。这对于由谁出面交涉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也有关系。目前阶段最有效的办法是与塔里木油田方面联系,告知其权利状况以及其实施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塔里木油田会据此作出是否与其继续合作的决定。 杨春宝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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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发现科研成果被他人冒名顶替签约,首要处理步骤是什么?
发现科研成果被他人冒名顶替转让时,首要的实务处理步骤并非立即起诉,而是必须先行厘清该发明创造的权属状态,即明确其究竟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后续维权的合法主体与请求权基础。若属于非职务发明,权利人本人即可直接出面主张权利;若属于职务发明,则所在单位才是专利权的归属主体,个人仅可能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此时以个人名义直接阻止他人签约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的程序性障碍。此外,还需查明涉嫌侵权方的签约主体身份,是其个人、所在院系还是学校实体,这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与维权交涉的对象。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正是权属不清导致维权受阻,若未能准确界定权属便盲目交涉,不仅无法有效阻止侵权,还可能因主张不当而承担违约或名誉侵权的法律风险。因此,查清权属与签约主体是维权的基石。
面对即将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如何采取紧急阻断措施?
面对即将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及时且高效的紧急阻断措施是直接与交易相对方取得联系,向其披露真实的权利归属状况并提示潜在法律风险。在侵权行为尚未最终完成、合同尚未正式履行之际,侵权方往往向交易相对方隐瞒了真实的权利瑕疵。此时,权利人若能及时向相对方说明情况,告知其若继续推进该合作可能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严重法律后果,交易相对方基于规避法律纠纷和商业风险的考量,通常会主动中止甚至终止合作。这种实务操作策略的核心在于切断侵权行为的商业利益链条,通过增加交易相对方的法律风险来倒逼其放弃侵权交易。常见的风险提示包括告知相对方后续可能面临的停止侵权诉讼、高额经济赔偿以及商业信誉受损等不利后果。此策略相较于漫长的司法诉讼程序,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显著优势,是防范侵权损害扩大的首选实务指引。
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界定对维权交涉有何实质影响?
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界定对维权交涉具有决定性的实质影响,主要体现在交涉主体资格与权利主张范围的差异上。若该发明属于个人发明,发明人即为完整的权利主体,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侵权方及交易相对方发出警告,要求停止侵权并主张赔偿,交涉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个人手中。反之,若属于职务发明,单位才是法定的权利归属者,发明人仅享有精神权利与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发明人个人无权直接主张专利侵权赔偿,必须通过单位出面进行交涉,或者请求单位授权后才能以单位名义维权。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职务发明的完成人往往认为技术是自己研发的,便以个人名义强行阻止他人使用,结果因缺乏实体处分权而无法得到支持,甚至可能被单位认定为干扰正常科研秩序。因此,准确界定权属是确保维权交涉合法有效、避免自身陷入被动违约风险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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