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杨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咨询您:我在工人日报发了一个关于打官司的长篇纪实报道,约七千字。几天后,某报根据我的报道发了一个一千字的报道(将我的报道的主要内容概括),未署名,仅注明“据工人日报”。请问:某报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如何索赔?有人说某报的报道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解整,因此未侵权,这种说法正确吗?在我及该报的报道中,除事实部分外,还有“该案为全国首例”等评论,这是否能成为证明该报道不是时事新闻的依据呢?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上述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报显然侵犯了您的著作权,姑且不论是否应当将关于诉讼的长篇纪实报道视为时事性文章,该报至少侵犯了您的署名权,还侵犯了您的修改权(或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有歪曲、篡改)。 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律师与该报交涉,要求其道歉并向其索赔。如果交涉没有效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杨春宝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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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纪实报道被概括使用未署名是否侵权?
纪实报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作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时事新闻,仅指单纯事实消息,即仅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进行简单记载的报道,不具有独创性。而纪实报道是作者通过采访、调查、整理并进行文学化加工形成的成果,其篇章结构、叙述顺序、材料取舍、遣词造句以及穿插其中的评论均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某报将七千字纪实报道概括为一千字,实质上是对原报道进行改编和缩编,且未署作者姓名,既利用了原报道的核心内容,又未履行法定署名义务。这种做法至少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同时,概括使用往往会对原文进行增删调整,还可能侵犯作者的改编权或修改权;若概括后的内容歪曲了原文主旨,还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便涉案报道属于时事性文章,法律在允许媒体转载的同时也明确要求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省略署名。因此,某报未署名概括使用的行为明确构成侵权,作者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实务中,媒体如需转载或概括他人纪实报道,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规范署名,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索赔与维权?
著作权人发现作品被侵权后,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侵权报纸原件、网页截图、公证书、发行时间记录以及与侵权报道相关的内容比对材料。同时,要整理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材料,如原稿底稿、发表刊物、版权登记证书等。维权途径可以分步骤进行:第一步,向侵权媒体或其主办单位发送律师函或侵权通知函,明确列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要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或停止发行侵权报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和合理维权开支等。律师函往往能促成双方和解,节省诉讼成本。第二步,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诉讼中,原告需提交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并就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稿酬损失、许可使用费损失等;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两者均难以确定的,可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此外,作者还可以主张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需要注意的是,维权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同时,要保留全程沟通记录,防止侵权方删除证据。如果侵权行为涉及报刊发行,还可以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查处。实务中,建议作者优先采用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交涉,既正式又灵活,若对方拒不理会再提起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和不确定性。
纪实报道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等客观事实要素构成的简单消息,例如某会议于某日召开、某地发生某事等此类不带任何评论和独创表达的报道。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其表达空间极为有限,不具有独创性。而纪实报道则完全不同。纪实报道是作者经过实地采访、信息核实、素材筛选、结构安排和语言组织后形成的长篇文字作品,它运用了文学性表达方式,包含环境描写、人物刻画、细节铺陈、悬念设置以及作者的主观评价和评论。这些内容显然超出了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体现出作者独特的创作个性和智力劳动,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中,作者在工人日报发表的长篇纪实报道,约七千字,不仅报道了诉讼事件本身,还包含了对案件的叙述、背景挖掘、法律评析以及如《该案为全国首例》等明确评论。这些评论的存在进一步证明该报道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具有观点性和分析性的时事性文章。即使报道涉及新近发生的时事,也不能将其等同于时事新闻。法律允许媒体转载时事性文章,但前提是要注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某报在转载和使用该纪实报道时,既未署名,又将其压缩改编,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因此,纪实报道不属于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转载和概括使用都必须依法获得作者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实务中,判断作品是否受保护,核心在于独创性,而非其是否以新闻事件为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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