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许可使用的已打开销路的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是否侵权?(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商标许可提前终止后,被许可人将已打开销路的商标产品更名并提示谨防假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后,被许可人不再使用原商标而改用其他商标,因未在原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实务中此类行为往往伴随商誉转移及消费者误导问题,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示,商标权人应关注更名及声明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或商业诋毁,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寻求救济,这为商标权人保护商业利益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




问:


请问,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册的商标与乙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且已在商标局备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归还使用许可权,甲同意。乙公司将已打开销路的甲公司的该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并有请消费者谨防假冒之言。
问:乙公司有没有构成侵权,甲公司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


在许可使用期内,他利用你的商标打开产品销路,你获得的对价是商标使用费,至于使用费是否合理则是由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可以考虑有无其他侵权行为存在,比如不正当竞争等。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许可提前终止后改用其他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许可提前终止后,被许可人将原商标产品改用其他商标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既然许可合同已经提前终止且双方达成一致,被许可人不再使用原注册商标,而是改用其他合法注册或持有的商标,这就切断了与原商标的标识联系,自然未侵犯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实务操作来看,被许可人更换商标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只要新商标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可。然而,风险提示在于,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对原商标所积累商誉的切割与转移,容易引发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特别是涉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争议,原商标权人需从其他法律角度审视该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仅局限于商标侵权视角。

被许可人更换商标时声称谨防假冒是否构成侵权?

被许可人更换商标时声称谨防假冒,此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商业诋毁。在商标许可合作期间,被许可人利用原商标打开了产品销路,积累了市场商誉。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更换新商标,同时向消费者发布谨防假冒的声明,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原商标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新旧商标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声明的实质是利用原商标积累的商誉来推广新商标,同时贬损原商标的市场声誉。实务中,这种攀附和误导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操作指引方面,原商标权人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声明内容、传播范围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误导情况。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该声明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以及是否对原商标商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权利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商标权人如何防范许可终止后的商誉转移与不正当竞争风险?

商标权人防范许可终止后的商誉转移与不正当竞争风险,应当从合同约定与事后救济两方面着手。首先,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许可终止后的交接规则,特别是针对已生产产品的处理、客户资源的移交以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等条款,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其次,要约定竞业限制或商誉保护条款,禁止被许可人在许可终止后利用原商标的商誉进行混淆性营销。在事后救济方面,一旦发现被许可人存在更换商标并发布误导性声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权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收集并保全相关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消费者反馈、销售数据等。法律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被许可人的后续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常经营范畴而构成了对原商誉的不当攀附。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对方构成混淆行为或商业诋毁,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从而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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