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许可使用的已打开销路的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是否侵权?(2002)

文章摘要 问: 请问,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册的商标与乙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且已在商标局备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归还使用许可权,甲同意。乙公司将已打开销路的甲公司的该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并有请消费者谨防假冒之言。问:乙公司有没有构成侵权,甲公司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答:在许可使用期内,他利用你的商标打开产品销路,你获得的对价是商标使用费,至于使用费是否合理则是由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可以考虑有无其他侵权行为存在,比如不正当竞争等。杨春宝律师




问:


请问,如果甲公司以其注册的商标与乙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且已在商标局备案,合同期限3年,一年后,乙提出提前归还使用许可权,甲同意。乙公司将已打开销路的甲公司的该商标产品改名为另一商标,并有请消费者谨防假冒之言。
问:乙公司有没有构成侵权,甲公司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


在许可使用期内,他利用你的商标打开产品销路,你获得的对价是商标使用费,至于使用费是否合理则是由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后,乙方使用的是其他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可以考虑有无其他侵权行为存在,比如不正当竞争等。


杨春宝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被许可人提前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后,将原商标产品改挂自有商标并警示消费者防范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不构成商标侵权。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后,被许可人停止使用许可商标、改用自有商标销售同类产品,属于合法自主经营行为,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

被许可人利用许可商标打开销路后提前退出,并提示消费者谨防假冒,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被许可人通过‘谨防假冒’等表述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原许可商标产品为假冒,或贬低许可人商品信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许可人可主张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时,如何通过合同约定保护已建立的市场销路利益?

建议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品牌过渡期及违约赔偿金。明确被许可人终止许可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销售同类竞争产品,或约定支付品牌培育补偿费,若被许可人以贬低原商标方式推广新品,约定惩罚性赔偿条款以提高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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